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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的股权激励协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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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的股权激励协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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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员工而言,应当区分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股权激励和创始股东进行的股权激励。虽然公司名义进行的股权激励实际买单者也是创始股东或者大股东,但是,对于被激励对象而言,前者可以凭激励股权向公司主张权利,包括每年的分红;

后者由于是创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员工可能并未获得股东身份,仅有分红的权利,但向公司主张分红的前提是股东身份。

因此,员工只能向创始股东要求分红,无权向公司主张分红。

 

2.员工即便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要求将公司纳入到股权激励协议中来,与创始股东一起签订三方协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三方协议的形式确认公司对该股权激励协议的认可,员工将来可以凭此向公司行使分红权。

 

3.对于公司而言,应当在章程中明文规定,涉及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股权激励,不能仅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创始股东个人同意,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股东会会议投票通过方可实施。

若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员工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未经该程序,则一切后果由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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