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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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时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的两种责任: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有在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多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维权,主张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少数情况也会发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诉讼,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那么,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笔者试做简单介绍:一、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索赔一些员工(如企业高管、专门技术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也会与之签
派遣合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如果派遣公司变更合同未劳务外包,相当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变更派遣关系为劳务关系,并不需要支付。
裁判要旨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停工,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发放的待岗生活费系保障劳动者最低生活的费用,并非劳动者正常工作时应当享有的正常工资收入,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中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基本案情2010年12月14日,蔡某入职某保险重庆分公司。2019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某保险集团不再开展新的保险业务。2019年10月8日,某保险重庆分公司停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基本情况: 1、2002年6月1日在公司工作至今;工作岗位:职员; 2、工作时间:…… 3、每天工作时间: 4、工资实际发放情况:1450元每月 5、2002年6月至2005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未缴纳;2007年以后劳动合同未签订(应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付费用明细: 1、从2002年6月补缴社会保险: 2、加班费:…… 3、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未签订劳动
从理论上看,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是其基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具体组成,由于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 低于当地最
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及支付标准: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和有序的进行,加强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管理,根据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内部的规章制度,如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对本单位的职工发生效力。这种规章制度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
1、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2、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
答:有争议。除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找第三方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实务中对于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支持问题存在争议。广州中院对此问题的态度在2020年前后也有所变化。《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
以下情形,进行双倍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在劳务关系建立一个月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经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拒绝继续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假借疫情,利用放长假等形式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要案情】咸某于2000年入职某针织公司。2020年5月,咸某因针织公司长期不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投诉至社保中心。当月,针织公司通知咸某放假,表示
【案情概要】梁某于2006年3月1日到某集团公司处上班。2015年11月,某集团公司开始欠发梁某工资;201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仅为梁某结清了欠发的2015年11、12月工资。随后,梁某主张要求解除劳动;并要求补发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拖欠工资1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用人单位疏漏或生产计划变更导致未安排劳动者上岗劳动的,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但是,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考勤记录缺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拖延上岗时间的证据。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主动出勤到岗,避免出现旷工的不利情形。【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