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破产重整关系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重整过程中税负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本期华税律师将就破产重整中由债务豁免产生的“收益”进行分析,并对可能产生的巨额税负给出应对的措施。
一、破产重整涉税法律分析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颁布实施后,国家针对破产清算、企业重组出台了一系列的专门税收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
就目前而言,国家尚未针对企业破产重整专门出台税收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从经济实质以及法律属性来看,破产重整是包含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一系列企业重组行为的过程,因此,基于税收公平性以及税法实践,华税律师认为,破产重整应该适用企业重组中债务重组的相关税收规定。
对于债务重组中产生的收益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债务豁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二)债权转股权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发生债权转股权,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三)申报纳税
与破产清算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不同的是,破产重组企业并没有停止经营行为,期间产生的收益理应纳入所在纳税期间应纳税所得税范畴。
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实行“按季(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产生的所得需要归入债务人所在纳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缴,并在所属会计年度的第二年1月1日-5月31日进行汇算清缴。
如果企业没有享受到区域性或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破产重整税务筹划路径分析
破产重整产生的税负将直接影响重整的效果及债务人、债权人抑或战略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华税律师建议,相关各方应重视并尽早筹划节税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最大程度降低应纳税所得税额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可以弥补前5个连续纳税年的亏损额,因此,重整企业可以充分扣减以往年度的亏损,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债权人以及股权投资者而言,根据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对于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二)争取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重组相关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义务,具体规定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需要强调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适用于企业股东,并且按照目前税法规定,重组各方需要根据“一致性”原则同时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重整企业税务架构重塑
当前我国针对中西部地区,出台了包括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中央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破产重整中,可以通过迁移公司注册地址或重组的方式变更债务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地址,从而享受低税负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降低重整收益应纳税额。
总结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由于债权人等予以的债务豁免,重整企业势必产生高额的应纳税“收益”,需要综合规划税务筹划方案。上述几种节税方案在运用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破产重整最终确定并经法院认可的方案进行调整优化,以最大程度合法降低破产重整产生的税负成本。
与此同时,华税律师建议,鉴于中国税法执行中地方税务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筹划方案的执行需要与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
总的来说,企业破产重整节税筹划还是很简单的,如果你想做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那么希望上面的企业破产重整节税筹划信息可以对你有帮助,不论是在学习还是工作上带给你更多的便利。
企业破产重整,员工要怎么看还是得看公司重整方案中对员工的安排,如果依旧需要这么多岗位,则无需裁员。如果不需要,则可以经济性裁员,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企业破产重整员工怎么办 企业破产重整,员工要怎么看还是得看公司重整方案中对员工的安排,如果依旧需要这么多岗位,则无需裁员。如果不需要,则可以经济性裁员,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好吗 单是从最广泛的层面上来讲,重整对债
企业破产重整有哪些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在什么情况下才算通过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方式采用的是双重标准,也就是人数与债权额的标准,这样有利于小额债权人对大债权人滥用权利进行制约,搜索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为了获得小债权人的同意而在重整计划上提供使各债权人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破产重整需要的时间,并不是统一且固定的,具体以实际情形而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整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整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整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
您好,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企业破产后,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破产清算时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破产重整员工是有赔偿的,根据劳动法,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一、民法典企业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好吗单是从最广泛的层面上来讲,重整对债权人的利弊完全取决于被重整企业的好坏。如果企业重生了,那么债权人的权益会受到保护,如果企业重整失败了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进一步受损失。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
一、企业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上述三类主体可提出重整申请。《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二、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法院审查时限:52天),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并且指定管理人。三、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
其他相关资料如下:1.该纳税年度公司存货账面无余额。2.该纳税年度不计本笔业务税前所得为30万元。3.公司账面以前年度亏损15.5万元,本年度为法定的最后一个可弥补亏损年度。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筹划如下:1.首先计算出各自状态下的损失值,见表1.2.计算各方案在各状态概率下的损失期望值合计,见表2.3.比较各方案优劣,确定最优方案。露天状态下,公司该纳税年应税前所得期望值为30万元-30万元=
企业破产重整职工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破产重组,未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可以继续履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重新
一、信用担保(人保)债权问题1 . 破产企业为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关于破产企业为一般担保责任人的情形,有观点认为,破产企业仅对主债务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不能或者主张的债权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管理人应当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受理债权人的保证债权申请。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债权申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而通过诉讼程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
如果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会抓会计。
一、引言自1999年我国实施“政策性债转股”以来,至今已逾20多年。在这20多年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化程度逐渐提升。目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三去一降一补”仍是改革的重中之重。2016年10月至今,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旨在积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具有的“手术—疗伤—康复”等制度功效,颇受财务困境公司的青睐。一旦进入重整程序,债转股方式通常被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
如何做好税务筹划以下有六种方法推荐:一,享受各园区开发区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与财政奖励政策。1,个人独资企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申请核定征收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个人独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欠缺的成本费用发票变成收到的服务咨询费用。对于注册在税收优惠地区的个人独资企业来说,申请核定征收后,综合税率只需要:0.5%-3.16%就可以全部完税。相对于缺成本发票导致多缴纳的企业所
一、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一)有利于企业降低纳税成本,规避纳税风险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很大一部分成本,税收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经营效益,税务筹划与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金,降低税负,或是缓缴税款,它与偷税漏税等行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偷税漏税是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与制裁的。(二)有助于集团优化产业结构,指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从税务筹划与管理的出发点来讲,它的直接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哪些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法律分析:若是正常运转的企业,员工退休后独生子女费用是从企业成本中支出,若是困难企业退休职工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企业的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则是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通常情况下会直接跟随退休工资一起发放至退休人员的专属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