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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能以结果推导原因,不能将好事推向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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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能以结果推导原因,不能将好事推向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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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从最高法院处理该案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两个司法认知规则:一是不能以结果推导原因,即不能根据当事人事后行为的情况,从而推测、判断和认定该当事人事前行为的性质;

二是不能将好事推向不利,即不能因为当事人一方做出了有利于对方的行为,从而作出更不利于这一方当事人的事实认定。

比如,南京彭宇案对事实认定推理——“如果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去扶他?”这种事实认定方式,就触犯了前述规则:

一是以结果推导原因,用事后行为事实推断事前行为性质;

二是将好事推向不利,你帮了他就应当对其承担更大的责任。【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判要旨】

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曾就该借款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虽然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但仅通过该一笔转款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债权人仍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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