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事故。比如,居民楼中用电线路负荷过重引发火灾,职工集体宿舍内乱扔烟头引燃可燃物酿成火灾。
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归口负责统计、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则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比如,2017年北京市大兴区11.18重大火灾事故,就是在冷库调试过程中,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起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则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管理。实际工作中,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况,火灾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相应也会影响到后面追责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下就结合北京曾发生过的两起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案例,来探究一下这个问题。
北京“10.11”喜隆多商场大火灾事故
麦当劳杨庄餐厅系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一层西侧的商铺。2013年10月11日2时许,该餐厅甜品操作间内送餐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起火。
麦当劳首先发现险情的女值班店长和另一名员工既未处置火情也未第一时间提醒顾客疏散,而是从里边惊慌跑出,自行离去。随即烟雾越来越大,留在餐厅里的顾客们这才惊觉开始陆续逃离餐厅。
不到2分钟时间,整个餐厅已经完全被浓烟笼罩,此时麦当劳餐厅的明火已经起来了,中控室里的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开始报警,一名男性值班人员起身按了一下报警器,又回到了座位上。
2分钟后,第二个报警器又开始报警,值班人员又摁断报警音,坐下继续打游戏。尽管消了音,但他身后的报警器一直在闪烁。
凌晨3点01分,商场消防中控室内,突然有大面积的报警灯闪烁起来,显示火势已经大范围蔓延,这名工作人员这时才停下手中的游戏。
值班人员开始翻看研究操作说明书,后来又跑进来两名值班人员,但他们同样手足无措,没有人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由于起火初期现场没有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大火很快从麦当劳烧到了商场的外面,并沿着整个外立面的广告牌迅速蔓延到整座大楼。
凌晨3点13分,当第一批消防车赶到的时候,整座楼已经形成了从内到外、自下而上的立体燃烧。经过近9个小时的努力,大火终于被扑灭。
由于火灾发生在凌晨,大厦工作人员及商户无人员伤亡,但两名参与救火的消防官兵不幸牺牲。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此次火灾起火的直接原因为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
间接原因为麦当劳餐厅在发现火情时,未实施有效扑救,致使火灾在初期未得到及时控制;对员工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杨庄餐厅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体系;未按照建筑法规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装修施工许可。另外,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长期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标准要求;
固定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发挥有效作用;公司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当;对员工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装修竣工验收备案的喜隆多购物广场用于生产经营。后来,麦当劳杨庄餐厅的总经理李晓燕、事发时间的值班经理陈衍杰等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兴区旧宫镇“4.25”出租房火灾事故
2011年4月25日1时13分(接警时间),北京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振兴北路一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4人受伤,过火面积3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86.2万元。
该出租房为自建四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层为服装加工车间和宿舍,二层为另一家服装加工车间,三、四层为零散的出租房,属于典型的“三合一”建筑。
最先起火的为一层服装加工车间,车间内物品烧毁严重,车间北侧宿舍区、二层、三层、四层不同程度受损。由北京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事故是一起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非法经营、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未得到有效查处导致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存放于事故房屋一层服装加工车间东南部的电动三轮车蓄电池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违规出租的事故房屋长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二是公安、消防部门针对事故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是工商部门对辖区内非法经营行为查处不力。四是南街三村村委会、旧宫镇政府、大兴区政府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非法经营、违法建设、违规出租等问题查处不力。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对事故报告的批复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23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其中7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称,失火房屋所有人是以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刑拘的。
律师分析:两起均是由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为什么一起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另一起却被认定为火灾事故?认定火灾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第一,消防管理是否作为生产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一般来说,火灾事故违反的是消防法规,生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但是,消防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又不是截然分开的,尤其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这就导致火灾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有时不易区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都属于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
对于喜隆多购物中心、麦当劳这样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来说,消防安全管理本身就是其生产安全管理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所以说,麦当劳餐厅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的那起案例,虽然存在的多是消防管理方面的问题,但最终还是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饭店、宾馆等单位消防管理方面的原因,而是由于顾客用火或者用电不慎引起的火灾,则属于火灾事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必然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那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麦当劳餐厅的那起火灾事故,发生时间虽然是在凌晨,但仍有顾客进出,显然属于麦当劳正常营业时间。另外,送餐服务属于麦当劳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内容,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本身,也包括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准备性和收尾性活动。
送餐员在甜品操作间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行为可以理解为为送餐服务进行的准备性活动。作为火灾事故则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通常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可能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比如,2010年7月19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一处居民自建房因儿童玩火引发重大火灾,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事故。
再比如,2014年1月11日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火灾事故,就是由唐某在其负责经营的“如意客栈”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而起,最后唐某被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第二起发生在“三合一”场所的火灾事故,是因电动三轮车蓄电池充电而起,虽然发生在一层服装加工车间内,但事发时间是在凌晨,很难说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第三,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作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除要求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外,还必须要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密切关系。
比如,在煤矿井下作业过程中,矿工张某趁其他人不注意,躲到角落里吸烟,结果导致瓦斯爆炸事故。再比如,两名工人在不同的脚手架上作业,上下相距有五六米,在工作休息的闲谈中,两人为争谁的力气大而不互不相让,一人对另一人说:你把石料丢过来,我一只手就能接住。
另一人随手就将一六公斤的石料丢了过去,结果石料砸在该人的肩膀上,导致他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摔下致死。两起事例,矿工和那名脚手架工人的行为虽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但与生产经营活动均没有关系,故不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开篇的两起火灾事故虽然都因电动车充电而起,但第一起事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第二起事故系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则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事故。比如,居民楼中用电线路负荷过重引发火灾,职工集体宿舍内乱扔烟头引燃可燃物酿成火灾。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归口负责统计、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则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比如,2017年北京市大兴区11.18重大火灾事故,就是在冷库调试过程中,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起的一起生产安
近年来,因为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的火灾屡见不鲜,这种火灾的火势会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直接危害人体。因此,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后的安全问题,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大量案例表明,部分用户将电线私拉到居民楼通道处,并将电动自行车停于该处充电,发生故障而引发火灾。除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充电规范的问题,部分用户私自搭接电线充电,或将电池拆卸带回家充电,这两种情况操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私自搭接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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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L某某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街道办事处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拆除其房屋活动门的行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其房屋活动门进行封堵的行为违法。申请人称:封堵行为违法,理由如下:申请人在2004年购买该商品房时曾与开发商约定,将大厅窗户改为活动门用于营业,是响应政府下岗创业政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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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相关凭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民事财产损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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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先与对方协商解决,您违规拉线存在不合法行为。但是物业没有权利扣押您的物品,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⒈电动车充电引起火灾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⒉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若是当事人非正常使用充电的话,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