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搞末位淘汰符合劳动法吗
从法律角度讲,“末位淘汰”仅作为内部规章制度,并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或绩效排名在末位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公司的这个末位淘汰,仅仅是作为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说这种肯定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到时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1、公司搞末位淘汰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之后仍不胜任的才能依法辞退。而未经上述程序就直接予以辞退的,一般不合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公司末位淘汰给赔偿吗
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六种情形及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两种情形,该行为不合法。如过经过劳动者同意,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了书面约定,有一定的几率被认可。风险提示:企业中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度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考核标准,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管理方法。不可否认末位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公司要辞退你们,建议你们收集公司辞退的证据,然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不符合劳动法,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教师队伍末位淘汰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不符合劳动法中可以依法辞退劳动者的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是:1.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以绩效末位淘汰,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劳动者因末位淘汰被辞退,一般没有补偿金,但有赔偿金。该辞退方式属于违法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来向其支付赔偿金。
末位淘汰被辞退有补偿金,且单位应当双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这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末尾淘汰制度中处以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代表其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所以这种情况单位将劳动者辞退的属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标准来向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1、“末位淘汰”作为企业内部的考核办法,属于一种激励机制,本身并不违法。2、但是,如果将此制度与聘用关系挂钩,是否合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3、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因“末位淘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当劳动者处于末位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4、如果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末位淘汰”,用人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法律意见】 公司要给派遣员工转外包,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离职也可以申请赔偿,要根据来分析:如果目前的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倒闭,被另一家公司收购的情况,转外包公司(挂靠单位),也就是说,真正收购单位把人员转包给外包公司来管理,这是合法的,员工不接受,比如某方面的待遇,可以申请离职,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没有,劳动法规定必须发放劳保用品。老花镜不属于劳保用品范围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调岗,违反劳动合同法。
2009年7月,黑先生应聘某电器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后被正式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黑先生销售业绩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后黑先生因业务量考核排在倒数,被“末位淘汰”,电器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已经终止,黑先生应当办理相应离职手续。黑先生认为电器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故向电器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对于岗位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岗位津贴。 相关规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工资总额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基本工资: (1)按工资标准、工资等级所直接支付的计时工资; (2)按计件单价(包括直接无限制的、累进的、集体的计件形式)所直接支付的计件工资; (3)计时奖金(如提高质量、节约燃料、节约动力、无事故等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
【法律意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夜班不违法,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但劳动合同约定了不上夜班的除外。【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
公司压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法吗? 按时发放劳动报酬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法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压员工工资一个月,公司压一个月工资的做法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 涉及工资的具体发放日期,主要是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具体到不同地方,可能规定有差异。以深圳为例,深圳市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
1、周末加班调休是合法的。但是应与劳动者商量一致才能够的。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