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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户口随母亲在农村落户,能否享受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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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户口随母亲在农村落户,能否享受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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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前提下,应该根据当事人随迁前的户口性质而定:  

1、在当事人是“农业户口”的前提下,只要户口迁入地是农村(未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的,当事人就属于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就可以享受户口迁入后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参与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3、在当事人是“非农业”或者“居民”户口的前提下,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事先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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