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颁布实施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再见,最低价中标!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舞台!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自1999年颁布已经施行20余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NO.1|壹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
1、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 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 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条文中“控股关系”是针对企业而言的,一般是 一个供应商是另一个供应商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赋予的参与决策经营权,足以直 接决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控股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当中标人出现特定情形时,招 标应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而题述中的特定情形如下: (一)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 放弃中标的表现形式既包括明确表示不接受合同,拒绝签订中标合同,也可以表现为在 签订中标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包括借故要求
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安俐律师 出台背景和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公示的起始时间从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3日内,公示与公告均是为了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二者区别在于向社会公开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就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非出现中标无效的情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公示的起始时间从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3日内,公示与公告均是为了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二者区别在于向社会公开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就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非出现中标无效的情
根据国际工程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将得到大力推行和发展,特别是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在我国工程管理领域将得到广泛运用,它将是充分保障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同时必将推动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考察,主要取决于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和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情况的了解程度。 如果对中标候选人情况还不十分清楚,特
法律分析:1、《招标投标法》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刑法》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准备材料配合招标方做出答复。
法律分析:1、《招标投标法》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刑法》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诉讼一直都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况,被拆迁人们由于各种交错的原因认为法院对征地拆迁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所偏颇,没有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维护人民利益。那么如果这种情况属实的话,被拆迁人们应该如何应对呢?今天京平律师带大家了解一则最新的与征地拆迁案件密切相关的政策。8月25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办案理念,保障办案质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
重要提醒:近期很多假冒律本律师名义对外宣传,请大家认准该官方唯一公众号,谨防被骗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来看,已经到了相关制度必须发力的地步。因此,2022年9月2日上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过程中最难的一个环节就是资金链,犯罪团伙诈骗到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7-12-27 颁布日期:2017-12-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8种证明不再找公安出具,办法在这里,事关大小证明!1、身份信息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须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办法:对于丢失或损坏的,可到公安机关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对于像王女士遇到的情况,人在外地,没带身份证,又无法及时补办,在需要入住旅馆时
解决执行难,需要对执行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只有约束执行人员的行为才能有效的解决执行难,也才能打消当事人的疑虑,本期就浙江省高级人员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做一下梳理,希望能够让更多的当事人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