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下列8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计算收入,计交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分类
1、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在税前的项目有用于职工福利奖励支出,用于职工医院等非生产性机构、集资支出,用于非公益性、救济性赞助、捐赠支出以及用于本企业生产的粮食白酒广告及广告样品支出等等。
对这类支出,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包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管理部门的非资本性支出,如印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会计账簿用于财务会计部门;工厂将自己生产的机械配件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支出等。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这些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自用的金额在一定的数额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这类项目主要包括: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性赞助支出,用于正常合法的业务招待开支,用于除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以外的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
税法对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以及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规定了一定的比例,在控制的比例内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通过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即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门构成固定资产,如空调公司将自己生产的空调安装在办公室使用,或工厂将自己生产的车床安装在新建的车间等,长期来看,空调和车床即可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依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逐步在税前获得全额扣除。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发生时按相关财务会计规定入账,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核定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所得,按永久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做纳税调整及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
2、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发生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由于这类视同销售业务所产生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方面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费用,两项相抵,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是一致的。
因此,对这类视同销售业务可以简化,不做纳税调整。
3、自用的金额在一定的数额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的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如纳税人累计的列支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则可以照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执行;如超过了扣除标准,则就超过部分按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4、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纳税期间通过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
例1:某公司(一般纳税人)新增加一条生产线,需要使用公司生产的机床一台。该机床成本价80万元(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100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970000
贷:产成品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机床应视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200000元,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其他项目纳税所得合并为零,则应纳所得税为66000元(200000×33%)。
作分录:
借:所得税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0
例2:A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计算销项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借:应付利润9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936000
贷:应付利润936000
借:产品销售成本500000
贷:产成品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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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出卖方同时是承租人,购买方同时是出租人。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盘活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设备的需要,又满足了对资金需求,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压力;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目前“营改增”正稳步推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也已纳入试点范围,给融资双方带来新的机遇。《企业会计准则第2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的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1、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二、资产计价的
一、直接以现金发放暖气费给职工个人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同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
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一)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应确定视同销售收入。一是强调确认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二是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二)纳税申报处理《企业所得税
一、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
2008底年我国出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两个文件精神,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不再享有免税政策,财税[2002]2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1.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借:应付帐款--×××单位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银行存款(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
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挂靠经营的企业,存在着挂靠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被挂靠企业支付挂靠管理费的方式,被挂靠企业将收到的挂靠管理费作为小金库管理,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种形式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人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
一、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比较(一)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于发生当期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这种处理方法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而且简便易行。但也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
企业礼品赠送的类型和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科目 1.销售行为。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广告宣传。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公关交流。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漏报或错报: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前期差错,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更正。 企业在盘盈固定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如何处理 (一)租赁债权的确认 由于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将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长期转让了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应付股利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请问国家税局总局对于上述“成本利润率”有没有具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自《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发布开始,财政部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一直未予明确。目前,实务上普遍采用如下会计处理方法:借:相关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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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地产企业结合实际核算营业税的方法,按预收账款科目当期的发生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即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实际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年度终了,对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转入当年销售收
一、现行各税种“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差异 (一)、增值税与消费税方面 1、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类型: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