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一)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于发生当期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这种处理方法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而且简便易行。
但也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其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违反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导致所得税税基减少。
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一)、(二)方法的不足,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根据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很重要。
二、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式和实质均为销售的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人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
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这种销售方式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于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
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受托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对于受托方而言。收取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手续费确认收入。
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委托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委托方“,贷记”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受托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受托方“。
(二)形式不为销售,但实质为销售的行为
这种实质上的销售行为分三种情况:
(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相关规定,”用于销售“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一是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移货方“。
二是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受货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移货方“。
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领用原材料自用:用于在建工程、用于流水线安装视同销售吗?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
答: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因此,简单地说,要判断一个经济事项应作“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以按以下分类来把握: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下列8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计算收入,计交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
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要按照计
答: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行为。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视同销售的4种情形:1.会计上规定应作销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行为。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视同销售的4种情形: 1.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货后还是安装调试后(目前在网上关于安装调试的设备各地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是安装调试完毕后,提前开票是否需要计入所得税收入?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外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如果是用于个人消费的,应该按照
公司卖废品的销售收入,应该按照增值税条例的限定,依照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交纳增值税:1、公司生产购进原手续按照有关限定典质了进项税额,那么无论是销售废品还是下脚废料,都要按照公司所生产的同类应税产品适用税率计量交纳增值税;2、关于废料出售税率选择问题,如果生产的产品与耗用的原手续适用分别的增值税税率,应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即:公司生产的产品适用税率为17%,而购进的原手续是13%,那么,按照限定,公司
一、现行各税种“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差异 (一)、增值税与消费税方面 1、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类型: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
企业赠给客户的礼品支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能否列支为业务招待支出?律师解答:1、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视同销售包括的内容 目前企业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自产自用产品、商品等;自有资产对外投资。 二、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
直接免征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处理1.核算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XX万元贷:银行存款XX万元2.提取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2XX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XX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司法》第二条 【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