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以现金发放暖气费给职工个人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
同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以现金发放的形式给以职工个人作为福利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发放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供热企业提供暖气给职工使用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供热企业提供暖气给职工使用的增值税处理包括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两方面。
(1)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是免增值税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视同销售。同时,根据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应视同销售,而且应视同向职工收取了采暖费,予以免征增值税。当然,生产这部分暖气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2)企业外购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免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相关的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购进的暖气是用于向职工供暖,符合该条件,供热企业(销售方)就可以免征增值税,购买方将这部分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由于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其购进暖气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供热企业购进用于生产经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这里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供热企业生产的暖气既有用于向居民供暖而免税的,也有用于向非居民供暖而不免税的,因此供热企业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只要其生产的暖气不是全部免税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全额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属于企业自产的暖气,应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是外购还是自产的暖气,当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向职工供暖时,企业都应将其参照市场价格并入职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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