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许多人在设立公司时,大手一挥就是百万、千万甚至过亿的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时也十分豪爽:我认1000万。
这是不打算过日子了吗?并不是。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可以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法律不再对此作强制性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股东的认缴金额是1000万,但如果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是50年以后,那公司设立时完全可以只象征性地实缴10万元,然后就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了。
这似乎产生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股东有没有必要实缴出资?
*注:这个问题是建立在出资期限足够久的前提之上的,出资期限近在眼前的话,就必须要履行出资义务了。
如果出资期限在三十年、五十年后才届满,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似乎完全没有提前实缴出资的理由。
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因此,我们可以简单地推导一下: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这个推导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得到了验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由此,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可以简单理解为“同意在未来某天进行出资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过法律规定的强化,成为了“股东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因此可以说,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即便股东可以在设立公司时认缴1000万、实缴10万,剩下尚未实缴的990万将是股东背负的大山。
股东实缴部分出资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出资期限未届满之前,股东实缴部分出资的行为并不会产生上述规定的义务、责任。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实缴部分出资完全没有影响?
这里,我们需要重新认识一下“出资比例”这个词的影响力。
在整部《公司法》中,“出资比例”影响着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盈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
以股东普遍关注的分红为例,实缴出资的比例直接影响着股东的分红比例、分红金额。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全体股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分取红利的依据是其实缴的出资比例。
假设张先生是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占股20%,实缴出资额为0元。甲公司年终分红时,张先生则拿不到一分钱,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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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出资义务无法免除的前提下,既然实缴出资比例影响着股东的众多权利,那么股东能做的选择就只剩下两个:一是尽早向公司实缴出资,二是委托法律顾问制定一份靠谱的公司章程。
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并不为仍未实缴出资的现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讲,务必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期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仍然有权向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即使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未到,一旦遭遇公司破产,认缴期限就会加
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1、公司章程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是最基础、最根本的证据。股东认缴出资,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起点。如果股东没有认缴出资的意思,即使表象上看,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但如果不是基于向公司出资的意思,而是基于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缴纳出资。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方法《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债权债务承担主体,但仅对转让受让方有效,不能对抗此三人。
股东未实缴出资承担以下责任: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股东完成实缴出资的一般情形下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变更手续: 第一步:公司所在管辖区的工商局领取如下表格: 《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第二步:按顺序跑四个地方办理所有的手续 1、工商局: 所需物品有:所有填写完毕的表格(就是从工商局领取的表格),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任命决定书,新的,单
股权是流动的财富,因此多国法律认可股权的自由转让,我国也不例外。自实行认缴制以来,股东通常将实缴期限设定在多年以后,导致很多股东转让股权时并未实缴出资。鉴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大量的争议。那么,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呢?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1.未实缴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1、通过网页检索,搜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网页后,在红色标记处输入要查询的企业名称,然后点击“查询”;2、通过查询结果,找到目标企业,点击鼠标左键进行选择;3、点击“基础信息”,其中营业执照信息中可查看到注册资本的信息。4、下拉点击“点击或下拉加载更多信息”,便可通过下拉找到“股东及出资信息”,可以查询到企业股东认缴和实缴的金额、日期及出资方式。实缴资本也称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原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应分别关注哪些法律风险?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无需在公司注册时即完成实缴。因此,实操中,原股东未完成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即转让股权的案例就很常见。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股权受让方受让未实缴的股权,又会存在些什么法律风险?本期,我们将基于相关规定分析下以上问题,以期有所裨益。 一、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每周一问问: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后,是否就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答案:否 一、相关规定 + 九民纪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
未实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责任股东因其实际出资或承诺出资而享有公司股权。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股权转让后,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移转给受让方。在目前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环境下,股东通过转让未实缴股权以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本文着重探讨未实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实缴出资责任。案例一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案件
一、认缴制下,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股权转让?关于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从合同效力角度来讲是有效的。从《公司法》角度看认缴制下,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可以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限制该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即我们认为他也是可以转让的。二、
一、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出让股权可以吗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是不能出让股权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成立公司时是认缴出资,但公司正常运营需要资金,这时股东就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公司使用。齐精智律师提示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可以随时转化为实缴出资,而非债转股的增资。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法律上,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可以抵消出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8、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股东或公司可以依据《合同
一、实缴出资后股东是否承担责任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后,以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1万元,持股比例为51%,王某认缴出资49万元,持股比例为49%,出资时间均为2017年8月8日。2016年9月18日,张某与贾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51万元的价格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贾某,贾某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2017年10月,因某公司欠付孙某货款,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货款180万元,
公司股东未出资可以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那肯定是有区别呀,认缴就是到期之后再缴就可以实际缴纳就是公司成立的时候必须一次到位,当然区别还有很多,没有办法一两句话跟你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