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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以转让股权而逃避债务的要当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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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以转让股权而逃避债务的要当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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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以转让股权而逃避债务的要当心啦!李海民律师 衡平法务团队

【引言】

为激励全民创业,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再要求实缴,公司的股东享有注册资本实缴的期限利益。而在实践中,却被大多数别有用心的股东玩坏了,往往在公司债务发生后,不是想法设法偿还债务,而是千方百计地想尽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零元转让股权给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无业人员,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手段看似高明,实质并没有多大的效果,并不能当然的游离于法律责任之外。

基本案情

石家庄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河北B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保定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B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追加陈某、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工商登记显示,被执行人B公司股东只有一人,为张某,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申请人调查,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1为陈某儿子,系家庭成员。而在张某成为股东前,分别是其丈夫陈某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金210万元,其子陈某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金90万元。

陈某父子二人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前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A公司要求追加陈某父子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三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总结

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诚实守信,在债务发生后,应当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不应当以法律设定的期限利益,应对债权人;或者以转让股权来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有债务人以此来逃避债务,我们应当及时的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相应的股东,让其在未依法出资本息内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条链接

0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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