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办理
这里所讲的专利权属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权属和专利权权属,专利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颁发专利权证书,授予申请人享有某些技术方案的专利权,其权属争议是确认之诉,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于原告所有,一般不会搞错。
但是涉及专利申请权的,就比较复杂了,首先就必须有个问题先要解决,是该打侵权诉讼还是打确权诉讼?
一、涉及专利申请权该进行侵权诉讼还是确权诉讼?
实例中,往往是原告并未打算或意识到将涉案技术申请专利,结果被告将涉案技术申请专利了,当发现被告将涉案技术申请权利时,从逻辑上容易理解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申请权,另外,侵权诉讼能将行为人一并纳入侵权诉讼中,也能符合原告想追究行为人责任的目的,所以实例中会看到有律师按侵权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专利申请权并赔偿损失等,实际上这个里面就存在一个该如何对专利申请权准确理解的问题,专利申请权不是一个类似生命权、健康权与生俱来的权利, 专利申请是有一套严格流程的,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也有严格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会有一个专利申请号,从这个时候开始,申请人所提交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才是申请中的专利技术,在这个时候才会产生专利申请权,申请人就是专利申请权人,在申请前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前,技术就是一个技术而已,该技术可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也可能被技术所有人公开,当然也有可能按专利申请流程去申请相关专利,这个时候的技术不能跟专利扯上关系,不能使用专利法的专门术语定义,这个时候技术的拥有人就是技术的所有权人,技术所有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认为自己是相关专利申请中技术拥有人就起诉专利申请人侵害专利申请权诉讼就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一方面专利申请人是经专利申请流程确认为申请专利中的唯一专利申请权人,技术所有人从没有取得过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怎么能要求他人停止侵害自己根本就不具有的“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类似,必须得经一定的程序,该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才产生,只有在产生这个权利后,才有侵权的对象。另一方面,既然是认为申请人申请专利是一种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侵权,那么,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工作就应该停止,而在专利申请中,停止申请就应该是撤回专利申请,这又会造成该专利申请因撤回不能授权而且该技术还会已经公开造成无法逆转的损失。
所以,原告在认为被告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属于自己所有的时候,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技术进行专利申请时,原告应该提起专利申请权确权诉讼,而不是专利申请权侵权诉讼;
专利申请权侵权诉讼应该是指专利申请权人在其申请专利过程中认为有人侵害或者妨碍其行使专利申请权的行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所以,专利申请权侵权诉讼前提是原告是专利申请人身份。
二、专利申请权确权、专利权确权诉讼的诉讼请求不需要提“被告协助办理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或行为保全申请
在实例中,有人习惯性的在将类似房屋买卖纠纷思维带入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确权诉讼中,在诉讼请求中加入“被告协助办理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其实,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章3.7.2.4 (2) 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在专利权属诉讼过程中,原告只需要将立案文书、裁判生效文书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可将专利申请中止,原告权属纠纷胜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生效文书即可办理变更,形成类似查封保全、协助执行的效果。
三、原告如何证明被告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属于自己所有?
有专利技术权属争议的一般集中在以下三种:1)、被告曾经是原告工作人员,其将职务发明或公司技术私下用自己名义进行专利申请;
2)、原告与被告共同开发某项技术,原告认为被告将应属自己一方的技术或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技术单方申请专利;3)、被告与原告合作过程中,被告将获取来自于原告的技术申请专利。
专利技术权属争议不同于一般权属争议,专利只有在申请后或授权后,其技术方案才是具体的、确定的,其反映技术内容的材料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开的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而在申请前或授权前,原告是没有与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这些材料去证明与被告的专利技术完全一致的技术材料的,但我们在诉讼中又需要证明被告已公开的技术本来属于原告所有,实际上我们还是要完成证明一个原告的技术与被告已公开的技术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一个判断,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并不仅限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在确权诉讼中同样需要,基本上我们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专利技术包含在原告开发的技术中,再去证明原告这些技术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该属于原告所有。
首先,原告需要证明原告在被告申请专利前,原告已经就专利涉及技术进行了开发,而且专利技术包含在原告已开发完成的技术中,原告在证明事实上可以提交客户技术需求、技术开发立项证明、技术可行性报告、技术开发费用支出证明、为进行技术开发采购的设备、专业书籍、参加的培训、会议等、招聘的开发人员、组织专家讲座、咨询、公司会议纪要、技术开发人员之间通讯、邮件、与客户往来函件、邮件、技术部门汇报、测试记录、产品、技术和产品验收记录、制作的产品介绍、录制的宣传片、申报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等。
其次,原告再证明被告被包含在原告技术范围内的专利技术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属于原告所有,根据以上列出的三种情形,在举证中再有所不同,1)、被告曾经是原告工作人员,其将职务发明或公司技术私下用自己名义进行专利申请;
这个里面其实有两个问题,一个就是被告是原告涉案技术的开发人员,原告依据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去主张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应归属原告方所有,这个时候需要举证的就是需要证明该发明是职务发明,第二个问题就是被告不是技术研发人员,其将原告所有的技术申请专利的问题,举证上与前面就有区别,需要证明被告能接触到涉案技术资料。
2)、原告与被告共同开发某项技术,原告认为被告将应属自己一方的技术或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技术单方申请专利;这个里面就需要先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合作开发技术知识产权就归完成的一方,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证明原告是技术的完成方或者是与被告共同完成。
3)、被告与原告合作过程中,被告将获取来自于原告的技术申请专利。这个里面侧重就是证明被告确实从原告方获取了涉案专利技术,比如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技术文档等。
四、结合实际办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权属争议案件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或获得授权了,其涉案专利技术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能查询到,好处是涉案专利技术是明确、具体的,原告能容易界定其技术内容和范围,但坏处是原告想证明已经属于被告所有的技术属于自己所有,举证责任大,而且,一般原告并没有和备案涉案专利技术资料权利要求书、申请书、说明书及附图、摘要同样的技术资料或文件,所以,某种程度上说,原告并没有直接的证据就能证明被告申请的专利技术来源于原告,原告只能间接证明,原告在被告申请前开发完成了涉案技术(或涉案技术包含在已开发完成技术中),被告因身份关系、合作关系等,利用其掌握的原告技术,将涉案技术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申请专利,这样的举证逻辑去证明涉案专利权属属于原告所有。
一)、某星公司起诉某懈公司专利权权属争议案件
代理原告某星公司。某星公司是一家从事车载信息集成的公司,某懈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共同开发手机车机互联技术,约定某星公司向某懈公司支付开发费用,知识产权归属某星公司。
某懈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手机车机屏幕映射操作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后,原告某星公司起诉某懈公司要求确认涉案手机车机屏幕映射操作专利属于原告所有。
1、我们是从最初的客户向原告提出手机车机互联的需求,原告关于手机车机技术创意的提出,然后写出了demo(演示程序),再邀被告到原告公司当场演示以便明确产品功能(demo演示实现了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是一个方法发明,主要是手机车机互联及屏幕映射操作的过程、步骤)、合同、合同中原告负责流程逻辑的设计、需求规约、产品验收表,再通过分析涉案专利中技术方案中的各个特征、描述来和需求规约、产品验收表进行对应,特别是涉案专利的术语、流程、实施例与原告相关证据的对应性、一致性。
2、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在举证、反驳中花了主要精力去证明双方签合同前,国外某些大的汽车厂商等已经有了与涉案专利相同技术,其实,这是犯了一个逻辑错误,当时,被告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自己提交证据说市场上已有公开的相同技术,这样实际就是说自己的专利没有新颖性,不应该授权。
这个证据被告可以拿到败诉后再去要求涉案专利无效,而不是在权属争议中作为抗辩理由。另外,在这个案件中,被告还出现一些认识上的错误,如对说明书摘要效力的理解以及专利所要保护的对象等。
二)、某云公司起诉某天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争议案件
代理被告某天公司。某天公司股东、法人曾经是某云公司技术主管,某天公司另一股东王某是某云公司技术开发人员,负责专利申请联系工作,某云公司起诉某天正申请的激光功率补偿发明专利是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所有。
1、在本案中原告为了证明被告所申请的专利来源于原告,其主要举证逻辑是:1、提出的技术证据是其向某专利代理机构委托申请一件激光送丝补偿发明专利,有全套激光送丝补偿发明申请资料,原告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发现被告已经将该技术申请专利;
2、原告认为这两项技术相同;3、被告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王某是原告激光送丝补偿发明的技术开发人员和专利申请联系人员;
4、王某将本应属于原告的专利技术给了被告申请专利。但是,原告这样逻辑存在两大问题:1、被告涉案专利申请时间在原告所准备申请的时间节点前,原告无法证明其提交的技术资料是在被告申请前即已经完成,反而是有可能利用被告申请后公告可查询的技术资料复制而来;
2、原告与被告的技术虽然解决的问题都相同,但采取的技术方案并不同,有不同的发明点或技术特征,根本就不是相同的技术。
2、其实在这个案件中能找到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申请的技术文件来源于原告,技术人员的邮件传输的涉案技术文档、邮件中谈到的激光送丝和激光功率补偿等信息(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过的邮件),而不是这样生拉硬套两个根本就不相同的技术说成相同,这个案子一审时被告去找主审法官拿传票时有过交流,给主审法官造成了很强的“固定认识”,所以,后期我们在开庭抗辩说两技术根本上不相同、涉案专利技术是自己研发、申请文件中附图照片是自己用软件生成时法官就很生气,法官庭审也没有涉及原告邮件中实际有谈到也可以将激光功率补偿技术申请专利的,如果法官当时是冷静的,其实多一个提问涉及到邮件中激光功率补偿就可以解决了,结果庭开完后,法官在写判决书时发现了问题,只能在一审判决书中写“因此,不论被告专利申请的技术与原告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完全相同,即使两者技术并不相同,但两者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也相同,需要使用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材料也基本一致”,一审判决被告败诉,我们二审上诉有一个理由就是“法院查明事实应是唯一确定的,两技术要么相同、要么不同,一审法院在本案这一重要事实上不做认定,反而含糊表述,实在与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相符,应得到纠正。”
,二审一开庭,主要就是把原告邮件中谈到也可以将激光功率补偿技术申请专利的邮件事实明确了一下。
3、本案中出了身份关系被告方面很被动外,涉案专利在申请专利时,其发明人中之一有当时还没有从原告公司离职的王某,而且,当时王某还是原告公司准备激光送丝补偿技术申请专利的联络人;
另外,被告申请文件中有一张附图,是用工业相机拍出来,这个图和原告的图一摸一样,我们说原告图来源于我们以及我们图是可以通过软件生成辩解显得很苍白,而原告提供了购买工业相机等高端器材的证据。
4、在类似专利权属纠纷中,我们要善于从被告专利文件中去发现一些小细节,比如文件中用到的图、表、实例、专用术语、编码编号等,人有惰性思维,被告在利用这些材料申请专利时可能还不会有意识到去修改、去隐藏,而图、表、实例、专用术语、编码编号等很多是特定的、人为的,我们要尽量从被告的申请文件中找到原告的“烙印”,比如我们单位是山河所,我们文件可能就用sh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被告抗辩就会显得很无力。
三)、某正公司起诉某纳公司专利申请权侵权争议案件
某纳公司因该案结案后隐患咨询案件。某纳公司法人曾是某正公司技术研发人员,从某正公司离职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气体传感某技术发明专利,某正公司起诉某纳公司及其法人停止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及及要求协助变更专利申请权,该案双方调解结案。
1、由以上可知,原告起诉停止侵犯专利申请权是不当的,本案应该是要求确认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而且,无需提协助办理变更的请求,但被告在该案中未聘请律师应诉,而是诉讼中与原告调解,制作了调解书,被告承诺撤回专利申请,而某纳公司经过一定的发展,现在在面临较大发展机会时,原告却利用之前的调解书在被告路演、行业协会扶持宣传时,实施干扰、搅局证明被告没有什么技术且行为不端。
2、这个案子给我们也有一个启示,就是企业或个人如果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时,都应该按生死存亡的战斗去应诉,否则,可能就会给自己留下极大的隐患。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刘国斌律师 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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