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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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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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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不具备购房、房屋贷款资格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实际支付购房款,出名人对外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因房屋未能登记到借名人名下,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借名事实、合同效力等方面的认定与处理存在一定难度,故有必要明确审理思路,统一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法院应当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注重协调现行政策和维护物权公示原则。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二、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一)借名事实认定难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一般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如亲属、朋友关系等。由于当事人之间一般具有较强的互信,借名买房合意大多以口头形式达成、缺乏书面约定,在产生纠纷时,当事人对借名事实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争议。借名人为证明双方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一般会从房款的实际支付、房屋的实际使用等方面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而出名人往往会否认借名约定的存在,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进行抗辩。(二)借名协议及购房合同效力认定难一般而言,借名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往往具有特殊目的,如为规避限购政策、为获取贷款或贷款利息优惠、为购买保障性住房等。上述不同情形下借名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如在规避限购政策或套取银行贷款的情形下,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的借名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借名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三)对于应作确权判决还是给付判决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借名人的诉请主要分为以下三种:(1)确认房屋归借名人所有;(2)判令出名人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借名人名下;(3)确认房屋归借名人所有并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对于此类案件应作出确权判决还是给付判决,各地法院裁判结论不一。主要争议在于可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直接予以确权。此外,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所立案由也不统一,主要案由有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虽然案由选择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会对案件的审理方向及请求权基础的判断产生影响,故有必要对立案案由进行统一。三、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注重协调现行政策和维护物权公示原则。首先应对借名买房关系存在与否进行审查认定,在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前提下,再对案涉借名协议的效力进行判断。如案涉借名协议无效,则法院对无效后果一并处理;如案涉借名协议有效,则应判定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一)借名事实的审查要点当事人借名买房事实的认定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基础。审查借名事实的要点和步骤为:首先应当查明有无书面约定,若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约定,则一般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若当事人之间无书面约定则应当查明:(1)当事人借名买房原因;(2)购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情况;(3)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及房屋权属证书保管情况等。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所查明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1、借名买房原因的审查要点法院在审查借名买房原因过程中,应着重审查借名人对借名原因的解释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具有合理性。借名人甘冒风险不签订书面合同而借名买房,除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之外,一般存在以下客观原因:(1)为规避国家房屋贷款、税收、购房资格等相关法规政策;(2)借用他人资格享受贷款等政策性优惠;(3)出名人享有保障性住房等特殊性质房屋的购买资格等。借名人对借名原因予以解释后,法院应对出名人的抗辩理由予以审查。对于借名人出资的原因,出名人一般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赠与、抵销等法律关系,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均无书面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常理、常情进行合理性判断。例如,当借名人经济状况一般时,出名人主张借名人的出资为赠与就与常理相悖。

2、购房款实际支付及贷款偿还情况的审查要点借名事实的审查中还应当查明购房款实际支付情况以及贷款偿还情况。购房款由借名人出资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故借名人应对其出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当结合定金及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双方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实际出资人。在借名人直接与出卖人接洽付款,或者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参与付款过程的情况下,出卖方以及中介公司的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若存在银行贷款,法院则应查明房屋贷款的实际偿还人,借名人亦应对其实际偿还银行贷款进行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因贷款本息系从出名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进行划扣,故应着重审查还款的来源、还贷银行卡的保管情况等。如在借名人按月或按季度将还贷款项转给出名人且出名人无证据证明借名人的转款系支付租金或偿还借款等用途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房屋贷款实际由出名人偿还。

3、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的审查要点占有、使用、收益是不动产所有权的重要权能,因此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是判断借名事实的重要因素,借名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事实的认定,可以通过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物业费及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租金收取情况等综合进行判定。房产证、购房合同、收据等资料作为实际出资以及房屋产权的重要凭证,一般会由真实权利人亲自保管,故上述凭证由借名人保管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转载

作者:  杨斯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

            翟宣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四级法官助理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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