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
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
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两种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机构等多方利益
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尤其是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两种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多方利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全生产法》对两种机制的适用关系作了抽象的规定,但对条文立法精神的理解,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使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赔偿之间究竟怎样适用,成为当前理论和司法实务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对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劳动者有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劳动者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劳动者是否可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救济,一些地方性法规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
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即除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不能双重赔偿外,其他项目可以重复计算。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起诉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
1、一个是侵权责任,一个是工伤责任。两者不是二选一的关系,可分别主张。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2、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按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可以进行数罪并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什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简称民事责任竞合。特点:(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由此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应只是实施一个违法行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区别联系:1、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3、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
所谓犯罪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形态。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指的就是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在追逐竞驶或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与放火等行为相当的具体危险或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时,即为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必须确定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及其法律效果。 (一)区分竞合形态的意义:对一个可能的疑问的回答 也许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简单的说就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其与国家补偿是有根本区别的,但很多人容易弄混淆,下面给大家介绍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为: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
一、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二、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区别为: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
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侵害对象一般为绝对权。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形态,它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延伸或限制。 法官在处理排除妨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它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行使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
这种情况只能选择一种保险。因为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保险的本质性不同,可以先申报工伤,如果认定没有工伤,再按照一般的医疗报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而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如果同时办理了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是不能重复报销的。因为商业保险医疗属于费用补充型,只能报销社保未报完的剩余部分。而医疗费用则可以先通过工伤保险报销。超过工伤保险的赔偿部分,意外险赔偿在责任限额内合理的费用部分;而意外伤害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件中,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的情形,由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在赔偿项目上不完全具有同质性,且工伤保险赔偿中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导致赔偿金额不相同,受害人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直接决定了其所获赔偿的多少。在适用法律时,是支持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是支持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亦或是支持受害人进行双重赔偿,各地处理不
问: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形成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以下用最高院公报案例和部分高院裁判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最高院公报案例确认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索引:《伏恒生、张正花等与连云港开发区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导读: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赔偿问题,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对此不尽完善,导致各地裁判尺度不一,争议频发。笔者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惑,对近年各地工伤赔偿纠纷案裁判文书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总结,把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二是因单位侵权而发生的工伤;第三是因单位与第三人共同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劳动者在遇到上述三种情况的工伤事故后,能否既请求工伤赔偿,又能请求民事侵
1.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受害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受到侵害,与加害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死亡或患职业病后,由国家或者相关企业给予补偿,以减免其所遭受的损失,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普通民事法律范畴,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法律范畴,二者计算方式、参考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575号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在于:一审、二审判决华丽公司对冉建雄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有误。本案系比较典型的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相互关系的案件。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
司法裁判观点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不再重复支付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200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赔偿?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倾向当事人可双倍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
一、竞合情形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件中,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的情形,由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在赔偿项目上不完全具有同质性,且工伤保险赔偿中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导致赔偿金额不相同,受害人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直接决定了其所获赔偿的多少。在适用法律时,是支持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是支持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亦或是支持受害人进行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