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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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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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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受害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受到侵害,与加害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死亡或患职业病后,由国家或者相关企业给予补偿,以减免其所遭受的损失,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普通民事法律范畴,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法律范畴,二者计算方式、参考数据、适用范围、待遇水平等方面均有不同。

2.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特殊情形下对劳动者的双重保护。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触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情形。法律对二者竞合时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存在择一法、就高法、双重保护法等处理方式,但法律也没有在二者发生竞合时禁止对劳动者的双重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并列并存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权利可获得双重保护,即在此特殊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双重保护。同时,基于人身损害的特殊性,不存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远远超出其损失的后果,违反损失填补原则的问题。

3.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重保护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受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害人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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