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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电动车=机动车,无证,免责,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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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电动车=机动车,无证,免责,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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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无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无有效证件的机动车期间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几乎在所有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中,都会有类似的“免赔条款”,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免赔条款内容的理解,及该条款生效与否,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

【内容理解】

在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被保险人受伤,经交警队认定,汽车驾驶人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同时,被保险人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交警队委托鉴定,该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在被保险人向自行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上述“免赔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频发,对免赔条款中“无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无有效证件的机动车”如何理解,当事人各执一词。

保险人(保险公司)认为: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以及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争议的车辆属于机动车的解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机动车的规定,驾驶人没有有效驾驶证,车辆也没有有效证件属于客观事实。

对于涉案电动三轮车实际能否办理取得行驶证及相应的驾驶证,不是保险公司能决定的。因此,本案符合保险免赔条款约定的情形。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则会认为:

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的鉴定结论为行政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认定,目的是为了划分事故责任,不同于实践中电动三轮车作为非机动车,不能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因此,在民事责任赔偿领域应当将电动三轮车纳入非机动车符合事实和常理。

保险条款及条款释义中只是对机动车进行了概念解释,均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且在事故发生后,对争议车辆性质的认定,也需要借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才能得出结论。

其次,是否属于“机动车”属于具有一定专业性的问题,不属于显而易见的生活常识。普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机动车概念的理解,只能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被保险人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知晓该车是机动车,因而不可能产生该车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中所约定的机动车的认知,亦无从根据机动车的管理需要去办理驾驶证和行驶证。

另外,根据对机动车登记和管理的规定,该类车辆在客观上无法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和证照,也不允许进入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于该类车辆不属于免赔条款约定的机动车的理解,符合一个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人的认知标准。

再次,纳入保险合同免赔条款规制范围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平原则,通常针对的是具有严重违法性或者行为人具有重大主观过错的行为,例如酒驾。

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电动三轮车是否应当办理证照等并无明确规定且众多消费者对此持有模糊认识的情况下,即使电动三轮车未办理相关证照,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也不应当属于具有严重违法性和行为人具有重大主观过错的行为。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对争议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该车辆不属于保险免赔条款所约定的机动车,被保险人驾驶争议车辆发生事故,亦不属于保险免赔条款所约定的“无有效行驶证”及“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涉案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机动车”,应当结合该条款中“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约定,限缩性解释为“明确要求办理并能够实际办理有效驾驶证或行驶证的机动车”,较为符合公平原则。

【免赔条款有效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实践中,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大都属于格式条款,因此,保险人不但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内容,并且还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力。

所以,保险人有无就案涉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就成为了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司法实践中,在以下情形中通常不能认定保险人已尽到对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仅在投保单印制投保提示,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仅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尾部设置投保人声明栏,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另行单独印制投保人声明,声明内容为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

对于非自然人投保的,仅加盖单位公章,而没有投保人经办人员的手写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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