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被认定机动车,继而能否认定无证驾驶
超标电动车在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根据鉴定被认定为机动车标准的系绝大多数,鉴定也有相关的依据,争议不是很大。但这类被认定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车”在实践行使过程中,各地基本都未强制要求该类车辆应登记上牌,亦未强制规定驾驶该类车辆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在认定其为机动车的基础上,还能否认定其为“无证驾驶”或“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争议很大,有不认定的判例,也有认定的判例。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二)项 、第(四)项 的规定,在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能否认定行为人“无证驾驶”或“明知是无牌驾驶的机动车”,涉及到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我们认为,认定此类“机动车”为“无证驾驶”或“明知是无牌驾驶的机动车”应慎重。在认定为机动车并违法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前提下,如果不能达到交通肇事罪构罪标准,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改罪名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不妥的,应当宣告无罪。
这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特别针对于特殊的环境即公共交通道路上,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为什么要特别规定呢,因为公共交通道路路况复杂,车水马龙,很容易发生事故,在这种环境下一般人正常集中注意力有时候也不可避免发生一些事故,所以可谴责性就小,不能对他们要求过高,必须对事故发生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比例大小,对达到一定责任比例并且结合相关情况的才应该谴责应该入罪处理。
设定该特殊罪的原理如此,而现在如果因为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反而去认定完全不用管责任大小及其他因素,只要主观上存在过失和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就能认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错误的。
一、机动车的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不应高于20km/h。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规定,机动轮椅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50km/h。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的国家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的说明部分提到: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符合GB 7258-2012关于汽车(或摩托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生产管理规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产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应为具有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其最大设计车速应不大于20km/h,否则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因此,所谓的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自行车、电动三轮代步车等电动三轮车辆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本质上都是机动车。
公通字[2011]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
二、刑事案件中超标电动车基本上都认定为机动车(判例也有例外)
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涉案电动车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汽车、助力二轮摩托车等。
对裁判文书网2017年的裁判进行统计梳理,在交通肇事罪里,基本上都被认定为机动车并定罪。如:
1、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刑初36号;
2、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刑初343号;
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1刑初26号;
4、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刑初292号;
5、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刑初273号;
6、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刑初136号;
7、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7)赣0521刑初16号;
8、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刑初88号。
(例外判例)1、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刑初677号(不应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
2015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属超标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被害人许某某,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百川网吧十字路口去往凯天莱酒店,行驶至靖海西路胜百吉鞋厂路段时,许某某从电动自行车后座跌落受伤(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侦查机关据以认定涉案的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的依据是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文件,该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侦查机关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缺乏法律依据。李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并未自行改装,超标是电动车生产厂家所为,不能归责于使用者,李某某驾驶合法购买的电动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应当预见到其搭载被害人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受伤,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失致他人身体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对机动车准驾车型及申领驾驶证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也并未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可以申领驾驶证的名目。
然而在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以超标电动车达到摩托车的技术标准为由,将其视为是摩托车,并要求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行政机关根据内部的规定或相关的行业标准将超标电动车视为是机动车,该做法是否合理暂且不论,但是刑事裁判的依据应当更为权威和明确,规范的渊源应当更加严格,并在刑事司法中保持应有的谦抑性,不应机械地套用行政执法的标准,将无证或无牌驾驶作为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或者加重其刑事责任的依据。
刑事裁判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任意扩大入罪的范围,而将超标电动车推定为机动车并追究相关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无疑违背了该原则。
此外,在目前国家对电动车的生产标准及管理尚且不完善、不到位的背景下,却要求普通的消费者去承担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明显缺乏期待可能性,不符合法治精神。
综上,本院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规定,不应将超标电动车推定为驾驶类犯罪中的机动车。
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其搭载乘客时负责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预见到被害人侧坐可能带有的危险,却继续强行驾驶电动车,导致被害人身受重伤的后果,其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
三、驾驶超标电动车能否认定为无证驾驶争议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二)项 、第(四)项 的规定,在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能否认定行为人“无证驾驶”或“明知是无牌驾驶的机动车”,涉及到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而实践中,这类超标的电动车驾驶人基本上不可能有证驾驶,上牌也只是一种防盗管理措施,无牌也是常态也很正常的。
判例: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4刑终83号(不能认定无证驾驶和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情形)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支持抗诉意见认为:陈某驾驶的涉案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
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本案的罪名认定问题,经查,陈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虽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但在本市范围内尚未强制要求该类车辆应登记上牌,亦未强制规定驾驶该类车辆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故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和“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二)项 、第(四)项 的规定,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发现被害人王某横过道路时,因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碰撞而采取措施不当,结果与王某相撞,致王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判例: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刑初36号(认定了无证驾驶)
被告人刘耀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属于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证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很多地方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中,将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醉驾或酒驾超标电动车时,处理结果超出当事人的预料,因为电动车日常行驶的非机动车道,也没有交强险,怎么与机动车同等“待遇”呢?超出了社会大众的认知范围,民众对此也有很多不解。一、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原因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为: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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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10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已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或健康),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6.驾驶证暂扣的;7.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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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处罚如下:1、无证驾驶:罚款元、扣留机动车、拘留15日;2、无牌上路:罚款200元、扣留机动车; 3、没有合格标志:罚款200元; 4、没有保险标志:罚款200元;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罚款200元,并暂扣车辆; 6、没有交强险:罚款240元(摩托车交强险费率的2倍)。 上述六项累计:罚款3040元、拘留15天、扣留机顶车。 另外:
“被保险人在无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无有效证件的机动车期间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几乎在所有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中,都会有类似的“免赔条款”,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免赔条款内容的理解,及该条款生效与否,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内容理解】在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被保险人受伤,经交警队认定,汽车驾驶人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被
电动车无证驾驶不会吊销c1。电动车无证驾驶通常会记12分,罚款200元。如果登记了身份证号码或者驾驶证号码,应当尽快去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就会计算滞纳金,不处理也无法换证。 举报无证驾驶的方式有哪些 1、发现无证驾驶人员,可以向正在执勤的交警或者拨打122、110举报; 2、为方便交警部门取证,最好是在行驶前或者行驶过程中举报; 3、应如实提供实际信息,包括车型、牌照颜色及牌照号码、车身颜色、地
无证驾驶不会影响下一代,但是如果因为无证驾驶造成事故构成刑事犯罪会影响孩子今后公务员的招录和征兵的政审,父母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子女与其没有划清界限的;父母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况有哪些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4、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 5、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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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财产损失除外。商业保险合同中的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免责条款,已经保险人依法向投保人提示的,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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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无证驾驶被车撞需要按下列标准承担责任:1、如果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事故全部是由对方引起的,那么由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驾驶另外处罚;2、如果都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程度大小来进行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