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局解答: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怎么办?
近日,寿县刘岗镇的徐先生致电市长热线,称自己已工作几十年,如今年满60岁,可至今未办理养老保险。现在想为自己的后半生办理“保险”,但不想这个保险问题让他有些“难办”。
徐先生告诉小编,自己是1964年开始在寿县刘岗镇邮电局工作,在1992到1997年在该镇文化站任文化干事一职,并在1996年12月份转正成为合同制工人身份。
从1997年到现在一直在该镇政府从事新闻宣传工作,他说自己已经到了该办养老保险的年龄,希望他所在的单位能为他出一部分资金购买养老保险。
但是该单位要求他拿出相关的政策依据,徐先生为此有些茫然,于是他拨通了市长热线。
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为了替徐先生找到政策依据,小编来到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据其科长张-涛称,我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已从最初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展到现在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大集体临时工和合同制工人等。
1984年开始在国营企业新招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对六安地区直属及部、省属全民、集体企业中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因征地带入的协议工、私营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6年1月起建立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6月全市正式实施养老保险市级统筹,2008年9月,市政府出台76号文件,解决了过去未参保的到龄大集体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到今年,除城镇居民以外,现在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全覆盖。
对于徐先生的养老保险问题,可以参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第24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规定:“我省境内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皖部队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长期临时工以及聘用的工勤人员,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单位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当地企业和职工缴费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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