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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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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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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传统的诈骗犯罪有特定的实施空间,犯罪地的认定相对简单,确定管辖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跨地区甚至跨境实施,可能各个环节分属不同地方,确定管辖往往存在争议。基于此,《电信网络诈骗意见》重申了刑事诉讼管辖原则,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为了统一司法适用,《电信网络诈骗意见》充分考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了“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情形。

总体原则是尽可能将与电信网站诈骗相关的地方都纳入可以管辖的范围,以方便司法实务操作。具体而言,“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当然,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意见》对管辖确定原则较为宽泛,可能导致出现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情形。为此,《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不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小额多笔”的特征,单笔诈骗数额不大,难以达到入罪标准。这就导致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前提是符合管辖的规定)在侦办案件时诈骗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入罪标准。

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存在不同认识。为统一司法适用,《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并案管辖规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合作,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导致该类案件在管辖确定方面十分复杂。

在此种情形下,适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错综复杂的关联情形,允许公安机关对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并案侦查,是必然选择。

基于此,《电信网络诈骗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3.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规则。并案管辖的适用往往是案件之间存在直接帮助、组织、非法交易等关系。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形成多层级链条,相互之间存在间接帮助、组织、非法交易等关系。

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公安机关只对其中的某条犯罪链条进行侦查,不利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不利于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网打尽”。

基于此,《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4.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鉴于不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系在境外实施,为了便于对此类案件的侦查,《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理,在此种情形下,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规定,公安部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通报。

5.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管辖的其他问题。为了提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的效率,《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据此,对于此类案件无须由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再行办理指定管辖。但鉴于此类指定管辖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管辖原则有一定突破,系侦查指定管辖效力直接给予后续的审判管辖。

因此,《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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