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趋势特点1.涉案群体低龄化。互联网属于新生事物,创新发展快,年轻人熟知网络软件运用,碎片化时间多,接触网络时间长。
但因社会阅历少、防范意识差,容易成为被害人,同时也容易被发展成下线成为诈骗团伙成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少为90后甚至00后,很多为在校学生和没有稳定工作者,呈现年轻化趋势。
2.犯罪组织公司化、产业化。实践中,大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是团伙作案,犯罪团伙采用企业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成立专门公司,设立多个部门或岗位,公开招揽成员,以企业管理方式刺激团伙成员实施犯罪,整个作案过程不断精细化、标准化。
网络犯罪越来越表现产业化的特征,并以网络诈骗为中心形成多个关联犯罪团伙:一是专司策划骗术、拨打电话的直接诈骗团伙;
二是盗卖个人信息团伙;三是提供非实名电话卡、银行卡团伙;四是提供网络和通讯技术支撑团伙;五是专业洗钱团伙。上述团伙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或临时搭配,分工明确,紧密协作,形成以电信网络诈骗为核心的犯罪“产业链”。
3.诈骗领域广泛。嫌疑人精心设计剧本,周密策划过程,诈骗名目众多,涉及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保、征地拆迁、精准扶贫、金融信贷等多个领域。
由以往“中奖信息、婚介职介、办理证照、冒名顶替”等传统事由发展为“投资理财、补贴退税、刷单诈骗、民族资产解冻以及区块链虚拟币诈骗”等。
嫌疑人事先收集被害人信息,对特定目标实施“精准轰炸”,作案更易成功。疫情期间,出现多起口罩、额温枪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咸鱼等网络平台,发布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售的虚假信息进行诈骗。
目前防疫形势趋于平稳,但仍处于常态化防控阶段,涉疫网络诈骗案件仍有可能发生。4.犯罪手段隐蔽。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升级,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犯罪嫌疑人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使用不记名的手机卡、网络虚拟电话、虚假或者异名银行卡,犯罪过程不易留痕。诈骗成功后通过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点卡商城、赌博网站等迅速转移赃款,资金去向难以查明,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如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以“购物返现”“区块链”“金融理财”等新形式,借P2P、网贷、众筹、虚拟币之名,掩盖其犯罪本质,迷惑投资人。
实践中网络犯罪开始出现从“明网”向“暗网”转移的作案手法,通过多层数据加密,匿名访问难觅踪迹。如王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暗网”经营“夫妻交友、全球华人夫妻交流平台”长达2年,案件线索才被发现。
5.社会危害巨大。互联网犯罪不受地域限制,辐射范围广,嫌疑人充分利用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犯罪辐射区域突破了地域甚至国界限制。
犯罪团伙通过购买境外网络服务器,将网络终端设在国外,境内、境外犯罪分子勾结配合,从境外终端设备接收信号,进而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规避国内网络监管,犯罪行为更加隐蔽。
因利用网络手段的叠加效应导致受众覆盖面更广,危害后果更为严重。6.催生黑灰产业。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行业监管的漏洞从事灰色产业,如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贩卖银行卡和手机号、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提供通讯线路、专业转账取款、提供分析工具软件、制作木马程序等等。
尤其是银行卡、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明显,违法办卡贩卖现象突出,违法办卡贩卖人员逐渐形成专业化、区域化、职业化发展趋势。
上述犯罪黑灰产业链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猖獗而发展,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还侵蚀信息安全、金融安全,严重扰乱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
二、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面临的疑难问题(一)案件管辖问题较为突出。网络犯罪一般跨区域作案,往往涉及全国各地,伴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罪名,管辖问题较为突出。
对于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有的案件中侦查机关争相立案管辖,有的互相推诿以致延误侦查时机。跨区域案件一般均存在指定管辖的情况,因需层报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进度。
此外,对“哪些情况属于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上级公安机关已经指定立案侦查,后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否还需指定”“多层级网络犯罪案件中,是否其中一个环节在本地,其管辖的犯罪事实就可以向上层、下层及其分支无限扩展”等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存在起诉后被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退回案件的情况。
(二)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界定难。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应用,网络、电信与诈骗手段结合日益紧密,方式也层出不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较难区分。
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除了具备传统诈骗的结构特征外,还应该同时符合利用电信网络为犯罪工具、犯罪过程具有“非接触性”等特征,但如何把握还需研究。
如犯罪嫌疑人利用“陌陌”“摇一摇”等应用程序联系到被害人后,再点对点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定普通诈骗罪还是电信网络诈骗存在争议。
(三)案件侦破抓捕、调查取证难。一是侦破抓捕难。该类犯罪以网络电信为载体,采取远程、非接触化方式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难以直接指证嫌疑人。
有的团伙成员之间素未谋面,仅以网上虚拟身份进行勾连,即使抓获同案犯也无法相互指证。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即时清零发送日志,利用网络漏洞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位置,定期更换作案电脑、手机,销毁电子数据载体等,导致案件侦破难。
跨境诈骗集团中不少首要分子、幕后操纵者、地下钱庄人员均在境外,较难抓捕,归案的大多是犯罪集团中的低层级人员,导致全链条及源头打击难。
二是电子取证难。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痕迹存在于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本身提取、固定和保存较为困难。
有的网络公司以用户隐私为由拒绝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证据,造成取证阻碍。部分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不能全面、重点、及时地把握事实和证据,后因时过境迁证据再难补充到位。
此外还存在电子证据收集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对原始提取过程未做笔录记载说明,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标注不清等,给案件的顺利审查带来困难。
三是跨区域、跨境协作取证难。网络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涉案区域广泛,通常涉及到冗长繁杂的审批手续,导致办案周期过长。
尤其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增多,涉及到境外取证,但司法协助方面还存在手续办理复杂、时间长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效。
(四)司法认定难。鉴于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公检法机关在证明标准、法律适用、追诉范围等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未能达成有效共识,导致案件在各诉讼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数额认定难。
电信网络诈骗危害面广,被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泛,取证工作量大。部分受害者因被骗金额较小没有选择报案。同时因受害者数量多,侦查人员因管辖所限只能对本辖区的被害人取证,难以全面收集被害人言词证据及相关材料,实际认定的诈骗数额往往低于真实诈骗数额。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居多,对组织者、领导者按照犯罪集团全部数额定罪量刑没有争议,但犯罪集团的参与者往往对诈骗数额提出异议,辩解只对其具体参与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如某案,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级别依次为老板、经理、大组长、小组长、业务员,业务员的犯罪数额究竟是仅认定自己参与诈骗的数额,还是所在小组的犯罪数额,有待进一步统一认识。
2.主观明知认定难。主观故意的认定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对此嫌疑人多有辩解。网络犯罪案件往往呈现集团化作案,有“平台方”“代理方”“软件方”“打群方”等各犯罪团伙。
对位于犯罪集团上层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其主观故意没有争议。但部分基层业务员级别较低或入职时间短,对前道、后道程序没有参与或者参与度不高,辩称主观不明知。
在微信聊天记录、后台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未能及时调取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成为难题。如某诈骗案中,到案众多犯罪嫌疑人均辩解,尽管意识到自己是在微信群中做“托”,转发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平台注册投资“区块链”,但不清楚后台系人为操纵涨跌以消耗被害人资金,直至被抓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诈骗。
3.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一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犯罪共犯的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员如提供软件服务、提供资金流转者对犯罪的故意可能有一定的认知,但在电信诈骗或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的情况下,无法证实双方有直接的意思联络。
在这种情况下,仅有帮助者单方面的认知,认定为片面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争议;二是帮助取款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帮助取款人明知自己所取款项来自于电信诈骗活动并且知道活动细节的情况下,认定诈骗共犯没有争议。但在帮助取款人并不知道该电信诈骗活动具体细节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电信诈骗共犯存在争议。
三是虚拟财产的认定问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规定:盗窃虚拟财产的不以盗窃罪处理,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
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既有认定为财物的判例,也有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判例,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4.办案标准还需统一。
网络电信犯罪案件中,对于跨境分工明晰的犯罪集团通常指定不同地区管辖办理,各地办理的只是其中一个小组人员。对业务员、技术人员等是否应当追责、主从犯认定、数额认定等方面,不同的办案机关做法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果。
有待进一步消弭分歧,统一认识。5.追赃挽损难。诈骗集团往往存在专业的洗钱团伙(“水房”),洗钱手法日趋专业,地下钱庄相关人员往往难以抓捕到案。
嫌疑人在诈骗既遂后将骗得资金在短时间通过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多次转移,涉案资金辗转多个账户并被不停拆分、转账,在不同地方提取、藏匿、分赃,资金流向复杂,难以查证。
尤其是涉及跨国(境)的诈骗犯罪,因各国司法体制不同,追赃挽损工作十分困难。
一、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问题1. 问:如何理解掌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2. 问:该类犯罪一般具有哪些特征?答:除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以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征。其中,技术性是指该类犯罪主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境外“高薪招聘”、出借信用卡“刷流水”、使用goip设备组网……以上种种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的底线。小编整理了20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刑法罪名,一起来学习!01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形之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案例】 某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9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杨某1组织林某某、杨某2、郑某,在明知钱款来源不明、涉及违法的情况下,使用个人微信收款码,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分子收款、转账,以转移非法资金,经公安机关查询统计:杨某1微信共转出31万元,林某某微信转出38万元,郑某微信转出16万元,杨某2微信转出3万元。 具体犯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后果主要有哪些1、行为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般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我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对行为人处以最高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传统的诈骗犯罪有特定的实施空间,犯罪地的认定相对简单,确定管辖一般不会存在问题。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跨地区甚至跨境实施,可能各个环节分属不同地方,确定管辖往往存在争议。基于此,《电信网络诈骗意见》重申了刑事诉讼管辖原则,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查的十大要点(一)全面排查被害人报案资料,顺藤摸瓜网络诈骗类案件虽区分不同种类,但一般情况均系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且犯罪行为人多采用虚假身份作案。故在被害人报案后,应及时收集、提取被害人处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及时调取被害人资金转移情况,将聊天记录中对应的人员、资金接受账户对应的人员落地,包括是用谁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账户,使用人的IP地址,使用人的实际地址等。再由这些关联信息进一步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 要: 电信诈骗犯罪一直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由于电信诈骗作案成本低,较为隐蔽,从而使其成为犯罪分子热衷的诈骗手段。多年来,电信诈骗发案量较大,侦查难度也有所增加,理清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思路对于打击诈骗犯罪、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分析电信诈骗的种类、特点,结合其成因及现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协调机构、优化侦查路径、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加强防骗宣传、完善通讯运营商和
2016年12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四年来,全国公检法机关适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意见一》侦查、起诉、审判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有效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二》共十七条,在《意见一》的基础上,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及手机卡、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号: 法发〔2016〕32号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19日施行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为人们购物、社交、商务、娱乐等行为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电信网络诈骗愈加呈现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作案隐蔽化的特点,通过电话、二维码、免费WIFI、即时通讯工具等盗取用户信息、诈骗用户钱财的事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为了有效帮助大家辨别电信网络诈骗,提高大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特将其类型和防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5号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
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最新司法解释12个重要实务问题解析一、发布背景。此前针对诈骗罪较为详细的解释是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统称为2011年解释),此次《意见》的制定单位中有公安部参与,很大程度上针对公安机关在日常侦查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而且对于定罪标准和证据规格有所放宽,更为贴近实务工作。二、犯罪金额标准进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花样不断,犯罪分子利用电话、短信和网络等手段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尤其是针对网络用户、学生、家长,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士等群体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屡有发生,给受害者及家庭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有的受害者受利益诱惑,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QQ、支付宝等账号,甚至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共犯。我们平时需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增强法制观念,远
网上被骗后,要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立即冻结自己的银行卡,并且停止支付功能;准备自己被骗资料去当地派出所报案等待结案,破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行动。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二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三是法检办案中的管辖实务问题,就此谈谈个人理解。 (一)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 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立案上的分工。目前《监察法》已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提请审议,监察体制改革初期的一些争议问题逐渐清晰。结合监察法及刑诉法修正案(审议稿),目前刑事
重要提醒:近期很多假冒律本律师名义对外宣传,请大家认准该官方唯一公众号,谨防被骗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来看,已经到了相关制度必须发力的地步。因此,2022年9月2日上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过程中最难的一个环节就是资金链,犯罪团伙诈骗到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