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类情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好几项,法官审理后决定支持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在表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时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就应在判决主文中加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独立判项。比如在借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利息200元,经查被告已付利息100元,故判决:“
一、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
二、被告支付利息1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全部诉讼请求中有一项及以上未获支持时,才加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独立判项,故而认为上例中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均获支持,只不过对利息这项诉讼请求的金额进行了调整,不应再加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项,如果经查被告已付清利息,对利息这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才可判决:“
一、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准确界定实体法上请求权、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当事人提起诉讼到法官作出裁判,这一民事诉讼过程实质是对实体法上请求权进行司法评价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寻找请求权基础”。基于实体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某项实体法上请求权。比如上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原告基于借款合同享有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权。
第二步“固定诉讼标的”。原告起诉这一诉讼行为,使得实体法上请求权转化为程序法上的诉讼标的。由此,一项实体法上请求权就对应一项诉讼标的。
上例借贷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
第三步“结合具体事实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将具体事实注入诉讼标的,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上例中原告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
二、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元。
第四步“案件审理过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所称的,法官的目光在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来回穿梭,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具体构成要件一一对应,确定本案事实能否涵摄于法律条文之下。
第五步“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是对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的回应,法官不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作出判决,也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
由此,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的情形下,不论是部分项目未获支持,还是某一项目中的部分金额未获支持,法官均应加上驳回诉讼请求的判项。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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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
1、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胜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称的“败诉”是指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而言,就是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2、而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所以被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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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败诉吗 被裁定驳回起诉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败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称的“败诉”是指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而言,就是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而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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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咨询的开庭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的事,驳回诉讼请求是你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维护,是实体问题,通俗说就是作为原告的你没有告赢。驳回诉讼请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依据查清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一种常见的判决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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