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还有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需要注意的是,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
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对于“其他手段”,则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
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同意是发生在性交前还是发生在性交过程中,都不影响同意的成立。但是如果妇女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或反抗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据此推定不违背妇女意志。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常常由于各种原因对被害妇女采取的强制程度会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也会各有差异,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此可见,诈骗罪成立的起点是欺骗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实施了此类行为,系认定构成诈骗犯罪的关键,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因此,正确理解“虚构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如何认定犯罪中的情节严重一是参考已公布司法解释对同一罪名的解释。这主要是针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很强,能将很多犯罪行为涵摄进来认定为同一罪名,而司法解释又未对新出现的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的情形。最典型的例子是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对部分构成该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等规定作了解释,如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
如何认定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认定安全事故中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对失职、渎
如何认定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受贿罪从犯的判刑应在原基准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7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强奸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因强奸行为给身体造成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没有医疗费等人身损害的,犯罪人不需要赔偿。但犯罪人自愿赔偿的除外。2、需要注意的是,强奸刑事案件中,法律只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对于精神损失,法律不予支持。刑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
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样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法院是如何认定“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何为“劳动条件”呢?《劳动合同法》及其关联法规,对此并未做出界定。虽然学者对此有所探讨,但观点不一,于实务中争议的解决和处理作用有限。为此,有必要对法院判决关于劳动条件的认定的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实务中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分别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
近日的上海隧道别车案引发网友热议和讨论,为啥都是“别车”,处理结果却大不同,律师帮您分清黑(车)白(车),辨明责任,毕竟“行拘”和“刑拘”出现在一个案件当中,让人着实傻傻分不清。案情回顾:2020年10月13日,上海高速路上隧道内,一辆黑车超越一辆白车时,车身刚过白车车头,就开始强行别车,吓得白车赶紧刹车;就在这时,白车路怒症犯了,进行“报复”,对黑车进行别车,造成黑车与隧道壁发生碰撞,引发事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若销售者在促销时明确表示的商品质量与实际商品质量存在区别且存在质量瑕疵的,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退货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到底和户口有没有关系要视土地的性质而定。依据现行的法律,我国的土地性质分为两种: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这两种性质的土地上房屋在遇到征收拆迁时,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导致的补偿项目与补偿标准略有差异。1、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的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
夫妻间强奸罪的认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构成强奸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
法院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因
1、政府要征收农民承包地:(1)、也可以这样讲,失地农民成立的首要条件是政府征收了自己的承包地,从而导致自己失去部分土地或者全部失去土地。(2)、政府没有征收自己的承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没有土地的农民不能认定为失地农民。2、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不能认定个人为失地农民:(1)、政府如果是因城市建设需要,佂收了村集体土地,农民不被认定为失地农民合理吗?这肯定是合理的,征收集体的土地,征收补偿归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