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另行立案。恢复执行再加,前提是符合恢复条件。如果是公安已经作为刑事案立案,刑事案件没有审结之前,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因为“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当遵守。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只能是,刑事部分已经审理结案,民事部分因为当事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刑事判决书为证据来审理民事部分。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有哪些
1、申请;
2、立案;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五种执行审查类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行案件立“执异字”案件类型代号。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申请追加进行审查;
3、审查、执行法院立案部门立案后,移送执行局裁决部门审查(裁定书上署裁决法官的名字),原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要回避,不得参与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执行裁决部门一名法官书面审查即可;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执行局裁决部门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注意,这里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也即立案部门接收申请执行人书面材料之日,而非立案之日。在听证日,申请执行人经通知不来的,视为其放弃追加申请,按照撤回申请处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不过,鉴于追加被执行人对其影响重大,执行法院要尽量通知其到场参与听证,尽量避免缺席听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11月2日,张三向李五借款人民币20万元,因张三未按期归还借款,李五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张三归还李五欠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三未履行还款义务,李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五了解到张三与其妻子王某2015年登记结婚,王某在银行有存款30万元,故李五向法院申请将张三的妻子王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执行夫妻双方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李五能否直接追加张三的妻子王某为被
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拘留被执行人的情况都很少同见,何况是多次。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
生效判决已经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否直接被列为被执行人?能否直接执行继承人名下财产,并限制其高消费?【裁判要旨】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新增内容。遗产管理人可理解为是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执行人且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尚未继承遗产时,继承人作为遗产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终结执行程序: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
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任何含有欺诈条款和内容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由由欺骗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可以通过刑法来制裁
发现犯罪线索的话应该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法律分析: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如果其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如果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又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那么法院可裁定该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如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的,还可裁定执行对该组
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一、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流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
执行中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为这种情况,执行的话,是按申请人的前后优先顺序,而不是按顺序或按比例。希望我的回复能帮助到你
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需先行析产吗? 关于夫妻仅一方为债务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问题,实践中已不鲜见,不少司法人士对此问题也不断在广泛讨论,各类文章屡见不鲜。实践中,主要执行方式一般为两种:一、直接执行共有房屋,保留被执行人配偶份额;二、先行析产再执行。笔者多年办案中,接触和办理的此类案件,以上两种情况都遇到过。执行法院欲对共有房屋进行处
这种情况下一看合同约定运输或卸货是由谁负责,及合同约定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二看受伤的原因和过错程度。承运人雇佣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雇佣司机在驾车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属于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受到伤害,按工伤处理,由工伤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雇员受伤,雇主承担责任,如果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情节表述的不是很明晰,能够当面商议,这样能让你马上有思绪每一件案件都不一样,都有共同性,建议约律师商议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再审吗人民法院对执行期间,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书有错误的,是可以申请再审的,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再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要件:第一,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上述要件的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案情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有利有弊,利主要是可以提高执行效率,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弊端是跳过了审判程序,救济途径是复议,可能会损害被追加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追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即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也不得直接追加
一、申请执行法院能否以职权启动追加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理论上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如《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第511条,就作了类似规定。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一般是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再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追加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如何达成和解 1、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自行活动,而不是在第三者(审判人员、执行员等)主持下进行的活动 这种活动实际上是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结束实体权利之争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一经人民法院确认,它又是当事人为消灭与人民法院之间已经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诉讼行为。 2、执行和解是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