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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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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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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涉案被告人共计十二人,被告人:王X,汉族,1988年出生与贵州省惠水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22日被涪陵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北京XX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X提供2张银行卡给其丈夫张X使用,张X共计转移赃款22万余元,被告人王X明知其银行卡转移的是犯罪所得账款而帮助上家取现2万元,银行卡剩余赃款1300余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X是初犯、如实供诉构成坦白,愿意认罪认罚,愿意退还非法所得缴纳罚金,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判决:被告人王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判决时间2021年10月15日

办案总结:接受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因案件有受害人死亡等特殊情况,未能取保,其后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案情,为其提出从轻情节,最终检察院量刑建议6个月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被告人王X最终判决刑期是12被告人中刑期最短的,2021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现在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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