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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按“先息后本”分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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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按“先息后本”分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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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

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按下列顺序依次清偿:抵押债权、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迟延履行利息、同一顺序债权部分不能足额受偿时,按照各相应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相应总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之后,原告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按照“先本后息”的分配顺序重新分配该案件执行款。其他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分配方案,按照先本后息的分配顺序重新分配该案件执行款。争议焦点:    被执行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时,如何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执行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务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三)主债务。”该条款是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双方之间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抵充顺序的解释,不同于法院在参与分配执行中多个债权人之间就执行所得款项的分配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原告与其他债权人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应当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在已拍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制作分配方案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亦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分配方案是由执行部门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制定,原告要求确认按照“先本后息”的分配顺序重新分配该案件执行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财产分配方案》。总结:在被执行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时,普通债权人无论是按照“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的分配顺序分配执行款都缺乏依据。

普通债权人应按照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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