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发生时,往往都会伴随车辆受损的情况,我们已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财产损失这一赔偿项目,那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会产生折旧贬值的问题,这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吗?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给出了《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理论上、原则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只要有损失就应该获得赔偿,但是司法解释却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做出规定,综合各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法院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原因如下: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综合上述几点原因,目前各法院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是原则上不予支持的,当然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法官是可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对“贬值损失”考虑予以适当赔偿的,但一定都会慎重考量,严格审查的。
当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也许将来社会客观条件允许的时候,例如维修机构和鉴定市场更规范化了,法官研究出更科学的审判法则了,最高人民法院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范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原则。
装修超过预算部分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即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先与装修方协商处理,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超预算费用;若协商不成的,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进行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和“车辆贬值损失”的定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
法院是否支持劳动仲裁裁决如果法院认为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法院是可以改判的,重新作出判决。1、法定的仲裁排斥诉权,因此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只能有3种态度:承认(不是“维持”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劳动争议是仲裁前置的,这个单位不服上诉到法院,法院如果开庭审理,一般是6个月内结案,如果是简易程序的,就3个月内结案,当然实际上不会
法律分析利息3分法院不予支持,3分利息如果换算成年利率就是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分利息超过了15.4%不合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
律师解答老公欠小三的钱法院支持还,只要双方之间有形成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
不一定支持,一般只有借条是很难认定借款关系的,如果有证据证明,交付现金,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
一、借款合同约定担保费法院是否支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费,如果担保费不超过借款合同签订时,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新车被追尾受损严重,是可以向肇事方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法院会支持的。 车辆贬值赔偿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向无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车辆贬值费用。目前,有关车辆贬值并没有相关标准和法规可以参考。只能通过有关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院也只能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 事故车辆的贬值费应由事故责任方赔偿。虽然会带给事故责任方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赔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如果员工和公司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之类的文件,事后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作法不一。笔者统计了几个高院的裁判观点及相关文件,整理如下:支持经济补偿派支持补偿派——北京、福建、吉林北京高院: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
老人生前,银行卡里已经取出来或者消费掉的金额法律不管,因为老人没找两位子女要,老人去世当天,卡里还有的金额就转化为遗产,三名子女按份额继承就行了
导 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参照合同约定说一、观点内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
案例:2011年某月某日,王某在孙某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000元。同时,孙某向王某出具一张购货单据,上面写明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假一赔十”。经鉴定,王某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某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最高院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
合同约定违约金法院支持,法律并不禁止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且有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则法院会认定违约金过高,判决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
法院不会支持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如果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的,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偿还,但是合理的本金及利息当事人还是应当按时偿还。
法院会支持被网贷起诉违约金,网贷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法律有规定违约金加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如果违约金加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法院将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
离婚一方再婚夺回抚养权,如果符合法定变更抚养权的下列情形时,一般法院会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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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法院不能直接审查确认权属,但是可以审查土地争议是否存在。根据相关规定,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法院不能直接通过判决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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