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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假一赔十,是否可以法院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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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假一赔十,是否可以法院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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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某月某日,王某在孙某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000元。同时,孙某向王某出具一张购货单据,上面写明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假一赔十”。

经鉴定,王某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某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合同行为。王某决定购买该商品,并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成立,“假一赔十”的承诺与合同其他条款均有效成立,经营者应当遵守。

孙某应依约旅行对王某所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予以赔偿。王某要求孙某支付赔偿金10000元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孙某支付王某10000元及鉴定费。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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