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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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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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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

不同于一般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它既是一项法律制度,又是一项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宗旨的政策性规则,其核心价值是加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安全需求,仅次于生理需求。几乎是任何一个人,在维持生命存在的食物、空气、温度等得到基本满足、温饱无忧后,安全需求就成为人的生命存续和发展最重要的需求,也是实现后续的爱与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求的前提条件。

在社会治理领域,不同于人的生理需求,一旦个体的安全需求得不到保障,就会极易演变为一种群体的不安全感,因此,安全需求是影响人的善恶评判、影响社会安全感的形成、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

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正式载入宪法,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无疑,与安全需求密切相关的人身权是所有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一种绝对权。人身权是公民可以享有并自由行使其他权利的载体,没有人身权,任何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

因此,公民的人身权在我国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和重中之重。在过去的十余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宪法规定,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人权保障事业蓬勃发展。

但毋庸讳言,在社会生活中,来自各方面的不重视人权保障、不尊重人权、甚至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公权力行使领域,公民人身权面临的最大威胁,莫过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史上有着深厚的历史烙印,是我国现行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它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也是导致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刑讯逼供的实施者往往是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的执法司法人员,因此,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刑讯逼供行为对于社会安全感的形成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对于良法善治的法治国家建设和平安中国建设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须知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就有责任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体面的社会环境。

须知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健全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就有责任让人民群众享有免受无端侵犯权利的自由,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制度带来的安全感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须知我们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有责任通过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与司法,引领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社会风尚的形成。

因此,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改革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中央通过这个文件释放出鲜明的政策和政治信号,充分显示出党和国家始终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充分显示出党和国家全面有序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充分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越性。

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律制度,筑牢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网,能够让人民群众获得充分的安全感,有利于对法治社会形成稳定的预期,将人民群众的信心和凝聚力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巨大收益,将司法的正当性、公信力转化为政治的正当性和公信力,夯实治国理政的民意基础、道德基础、法律基础和政治基础,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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