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依据1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四)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2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1款3
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4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5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三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6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非规定》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7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8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对于侦察机关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9
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对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10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11
对于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査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12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13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14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15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16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17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18
讯问人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19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类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依据20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21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非规定》第六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条22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23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24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25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6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7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8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29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0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1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2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33
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13条、《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三类 物证、书证 依据34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35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36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三条37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三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38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39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40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款41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七条、《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条第四类 鉴定意见 依据42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3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4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5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6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7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49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50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51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52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5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第九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54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第五类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依据55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56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57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58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59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60辨认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执行日期:2010-07-01 颁布日期:2010-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2、主要内容:(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
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不同于一般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它既是一项法律制度,又是一项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宗旨的政策性规则,其核心价值是加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安全需求,仅次于生理需求。几乎是任何一个人,在维持生命存在的食物、空气、温度等得到基本满足、温饱无忧后,安全需求就成为人的生命存续和发展最重要的需求,也是实现后续的爱与归属感、尊
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设立成为必然。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裁判程序,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正式确立。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非
1、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取得手段或者方法不合法、程序不合法且不能补正的不得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比如严刑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口供,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排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2)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私人侦探通过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3
论我国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摘要】我国政府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一般包括遏制刑讯逼供或人权保障。从理论上讲,我国并不具备美国那样产生和运作遏制警察违法或人权保障理论的条件。【关键词】我国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最近,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相关解释。在制度方面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政策。然而,在实践中,法官不会、不愿和不敢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十分严重。为解决排除非法取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xxx律师。 申请事项:对朱xx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供述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申请理由: 一、法院对朱xx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检察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
非法证据排除的五十三种情形汇总 第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依据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九
根据规定最高法院非法证据排除司法解释: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
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1、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2、进一步明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
一、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写法如下:1、首先需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然后需要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及来源;3、最后写明致送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日期。二、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
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包括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偷录、偷拍等手段获取证据材料;)2、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3、取证主体存在问题4、证据不符合三性(包括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不符合合法性;不符合真实性;不符合关联性)5、存在取证瑕疵6、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获取的证据7、未在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目前的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