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要旨汇总实体部分裁判要旨一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同为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的救济制度,执行异议为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为审判程序,两者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不同。
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而执行异议之诉应进行实体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是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但对于上述《规定》所涉及的实质审查的内容,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可参考适用。
《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对于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是基于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保护需要,而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之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看,《规定》第二十九条并非是要限制房屋消费者权利,而是要对房屋消费者的权利进行更周全的救济与保护,在参照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应当对房屋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的情况下,不存在参照适《规定》第二十九条而不支持保护房屋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否则将与法律保护房屋消费者生存利益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在房地产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既可参照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可参照适用第二十九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二 票据权利主体也即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持票人基于票据的文义,按照法定要式,持有并出示票据,要求票据债务人付款,非票据关系当事人无法按照票据的文义及要式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付款人也不可能对其履行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其也不可能取得票据金额。
在本案汇票连续完整的出票、背书、付款的票据法律关系中,均不显示本案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其二人不是票据所彰显的票据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种类型的当事人,无论二人其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该银行承兑汇票,均不是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仅有可能是票据占有人。
被执行人作为卖房人不是最后兑付票款的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占有过票据,行使过票据权利,取得过票据金额。故汇票的交付,并不能证明票据金额的支付。
案外人仅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证明其已经向被执行人支付了购房款,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所享有权利具有真实合法性,对其要求排除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第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三 被拆迁人因其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对取得拆迁安置或置换房屋的所有权产生期待,这是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而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普通金钱债权人,只享有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般期待权,并不能产生对特定财产的期待权,并且,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所拥有的期待权利,往往涉及生存利益,与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金钱债权相比,权利层级更高,更有保护的优先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四 在申请执行人查封房产之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作开发,案外人基于合作开发取得涉案房产,权利真实合法,并已经实现对涉案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
在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证之前,案外人基于合作开发对取得协议约定的特定房产享有期待权,此种期待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优先于申请执行的普通金钱债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五 当事人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明确约定涉案账户中的资金作为借款的质押保证金,虽然该账户曾作为银行托管账户使用,但在质押合同签订后,随着担保业务的开展,涉案账户发生保证金的扣划,账户内的资金变动均系为实现该借款担保功能所致,资金浮动均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没有证据显示该账户曾经被用作被执行人的日常结算或其他用途,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并不等于资金的固定化,涉案账户已由案外人(质押权人)实际占有、控制和管理,符合金钱质权设立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案外人(质押权人)基于金钱质权,对涉案账户内的保证金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能够排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六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没有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要求排除执行一半份额的,因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在没有生效裁判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只能判决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一方的份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76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七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款项的行为,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对于借款法律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应当综合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或要素是否具备、款项的来源、交付方式等事实来进行综合的判断。
案外人主张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被执行人将房产抵债给其所有,据此要求排除执行,但在借款关系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96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八 涉案车辆的交易存在大量疑点,案外人所举证据不能排除对交易的合理怀疑,其证据达不到证明其对涉案车辆享有真实合法的民事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证明标准,对其要求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明知已经是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已向其发出执行法律文书后,仍低价转让涉案车辆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不诚信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38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部分裁判要旨九 案外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或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是以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或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属于能够阻止对执行标的物评估、拍卖、变卖等处分的权利。
如果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上述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并赋予其复议的权利或告知其可以通过对执行标的拍卖、变卖后的变价款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主张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权利。
对于执行法院告知权利救济途径错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因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十 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及份额,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收益的分配、经营管理决策等,但公司对执行标的物---股东的股权并不享有实体权利,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执行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而非执行案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所提异议,应当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解决。
执行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十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人民法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其诉讼请求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要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同时可以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提起确权之诉。
如果当事人只单独要求确权,而不提出明确的排除执行的请求,案外人的起诉因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 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十二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首先要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的首查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或丧失处置权的首查封法院,因对执行标的并没有处置权或已经失去处置权,依法不能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案外人对执
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对涉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的执行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以一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样本进行解读,结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就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执行过程中的五个代表性问题略作分析探讨。鉴于文章篇幅,对案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未予论述,仅就所述问题抛砖引玉。这里,先介绍一下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裁判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4日,开发区国资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29个问题解答内容是什么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为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标准,正确、及时地审理我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现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解答,仅供吉林
2021年3月12日下午,“天倪讲堂”牛年第四讲开讲,天倪律所迅蚁执行团队主任兰欢律师受“天倪讲堂”负责人李育新的邀请担任本期讲师,为多名省内外律师同仁及全所数十位律师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类型化与办理思路”的专题分享。主讲人:兰欢律师 天倪律所迅蚁执行团队主任天倪讲堂负责人李育新律师开场致辞欢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姜若安律师、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詹长流律师等律师同仁参加本期天倪讲堂。
原创: 任容庆 审判研究 导读:执行异议之诉中,当案外人以不动产一般买受人的身份向法院诉请排除抵押权人针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时,就产生了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人权益的冲突。此时,关于法律适用的选择、抵押权是否因抵押人同意转让而消灭,以及如何认定买受人对于不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当前司法裁判中均存在争议。 ▽引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3.被拆迁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案外人系被拆迁人,其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拆迁人)名下的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拆迁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拆迁安置房进行强制执行的,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
执行异议不要开庭审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人民法院会在15天之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话就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所以不需要开庭。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如果是法人则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执行异议不要开庭审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人民法院会在15天之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话就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所以不需要开庭。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如果是法人则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占有,该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法院会议纪要:原《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予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因此,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机动车物权变动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十五、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原告:____________,女,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生,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____________镇______路___号。系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买卖合同买受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
一、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收取标准是多少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2、不服法院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2)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3)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①一般不收费;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某某因朋友欠其300万,朋友无力偿还,双方签订了《房屋抵债合同》。约定朋友以房屋抵债300万。当双方去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于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因朋友另有欠款被法院查封。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立即中止对房产的执行。律师开展的工作及代理观点:律师帮助原告及时提起安外人执行异议,泉州中院予以受理。本律师认为泉州中院执行庭执行房产明显错误。理
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15日内)→审查后符合规定裁定撤销或更正/不符合规定裁定
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要多少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执行异议之诉意义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1、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2、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起的事执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