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
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_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经建筑安全师资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目的为增强本厂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与职责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生产部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部门、各车间配合生产部完成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3内容与要求3.1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 为规范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工危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属下二级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实习生和外单位到我所的学习者)。 2、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由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门、机台(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 所属二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必要时会同
度平安培训教育效果评价报告评价内容评价时间及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评价内容1、教学适用性、实用性2、符合性、广泛性3、有效性、可操作性评价方式小组评价总述:我公司始终把平安培训工作摆在公司开展建设的重要位置,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治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贝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紧密结合公司平安生产实际,严格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使员工的平安意识和业务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为公
一、企业职工年休假有何规定1、我国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累积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由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
公司1、目的为保证我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作业安全管理,提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包括外协单位)及有限空间作业人员。3、责任机构及职责3.1培训机构培训中心负责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
你好,单位无权处理搞婚外情的职工,主要是道德问题。如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办理。
1、我国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累积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由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3.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0-11-05 颁布日期:1990-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是根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等养老金的总和来算的。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则=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
十二、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 1本规定规范了_______________安全教育的范围、内容、形式,安全教育的组织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1、 2本规定适用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2引用标准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 5《生产经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仓库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以及盗抢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
为加强职工培训档案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凡参加培训的人员,均建立规范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的相关信息。新招入矿人员只建立电子档案,工作满一年后建立《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二、 工作标准 1. 培训结束后三天内将培训资料分类汇总、整理、保存。 2. 及时填写《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将培训信息录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3. 做好培训
(1993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三)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曾从事过两个以
您好,《劳动法》中没有对取暖费的规定,但是,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有高温费和取暖费的约定,那么公司就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相关法规:《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法》没有规定内退,以下是劳社部发布的关于内退的办法和规定: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