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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可以要求提前终止并退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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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可以要求提前终止并退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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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黄女士为自己报名健身房私教课程,并填写《会员入会表》。该入会表记载了会员资料、购买30节私教课、课程价格12660元等信息,同时记载:“学员所报课程开课后,学员要求退课的,学员所缴纳费用俱乐部不予退还”,落款处有黄女士及教练员的签字。

黄女士上了5节私教课后对课程表示不满意,表示想解除合同,希望俱乐部退还剩余费用。俱乐部认为合同已约定不得退费,故不同意退回剩余课程费用。

一、律师分析

预付式消费纠纷涉及领域广泛,其中以私教健身、美容美发和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最为典型,预付式消费订立书面合同时,经营者往往提供格式文本,合同中包含诸如“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不得转让、不予退还现金”等格式条款。

对此,经营者通常认为此类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履行;消费者则认为此类条款限制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对于上述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加重消费者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而应认定无效呢?首先,合同有效,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黄女士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会员入会表》反映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备合同的特征,其性质为双方间的预付式服务消费合同。

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培训机构提供的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消费者与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约定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价款不予退还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其次,退回余款数额,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了预付款退回制度,为预付卡消费者行使退卡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二、预付消费的规范与监管

预付消费纠纷的频发,以单用途预付卡最为典型,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制度,强化发卡人管理、资金管理等。

其中,“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上述规定分别对单用途卡的金额和有效期做出规范,起了防范风险的作用。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强调:“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三、预付消费者救济途径

预付消费种类繁多,消费者一旦出现预付消费纠纷,处理依据的主要法律为《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 2019年上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对发卡资质、退卡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制,其中《办法》第24条:“对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逾期不兑付、服务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拒绝退卡等情形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的投诉,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

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的,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内部工作机制移送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涉及跨区域经营的集团、品牌发卡经营者等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消费者维权渠道。

结语: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支付预付类消费费用时,尽量采用刷卡、转账等付款方式,避免现金交付,并及时要求开具发票,注意保留书面合同等证据。

签订书面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对加重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及时提出异议,注意规避免费消费体验或者高额折扣力度等消费陷阱,切勿偏信宣传而大额充值,以降低预付消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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