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好意施惠,也称情谊行为。
例如请客吃饭、坐公交到站叫醒,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不具备与相对人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民事行为的外延最广,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三个成立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
它与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主体具有意思表示,即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二)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如催告、通知、宽恕。此类行为并没有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
(三)事实行为
此类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事实行为也能引起法律后果,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村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建造了一栋房子。
这种建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将来这栋房子的主人去世,其继承人继承房屋的行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强调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表达,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表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里的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就是指继承人以默示的方式接受继承。
意思表示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口头、书面等形式。随着信息科技技术的发展,还增加了微信、语音等电子数据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均被扩大,最明显的转变是不再要求其具备“合法性”,不再以适法性为特征,除了包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其必须具备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五十五条规定可知,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虽然法律规定的很清楚,但是实践中却很很难操作。
比如,关于第一个条件,如何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呢?举个例子,某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一张借条,借条上表述“今收到某某提供的现金20万元”,但实际上并未双方并未发生借款合同关系,但他也很难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也只能推定他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二)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五种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欠缺上述的第一个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一个六岁的小男孩用妈妈的手机玩游戏,在游戏平台充值一万元买装备,这种行为属于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男孩作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小男孩的妈妈可以要求游戏平台返还财产。至于小男孩的妈妈如何证明是她儿子作出的行为而不是她自己作出的行为,这个不在本篇文章讨论范围之内。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146条)。这种行为欠缺上述的第二个条件,即意思表示真实。
比如阴阳合同。这里面的阳合同因为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肯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至于阴合同是否有效,这个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再比如司法实践常常出现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纠纷,这里双方的投资合同实际上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与相对人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用考察这个行为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侵害了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绝对无效。
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甲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然后甲授意符合条件的乙前往购买,然后赠与给甲。虽然甲没有直接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却获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故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有一点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
如果两个人签署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也属于无效合同呢?签署合同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也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但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这个概念比较抽象,范围也比较广泛,而且存在一定的地域性,须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明确的解释。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这里有个问题,如果法律直接规定此类法律行为无效,有可能使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被完全架空。
比如,甲将自己的房产低价处分给乙,损害了债权人丙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民法总则》154条的规定,甲和乙的交易行为无效。
这就直接剥夺了丙的撤销权。虽然这条法律规定符合丙的利益,也更有效保障了丙的债权实现,但是却使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被完全架空,故应对引起重视。
(三)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还是以上面的小男孩玩游戏为例,如果一个八岁的小男孩用妈妈的手机玩游戏,在游戏平台充值八万元买装备,这种行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小男孩的妈妈追认该行为有效,则这个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小男孩的妈妈没有追认该行为有效,则这个行为自始无效,小男孩的妈妈可以要求游戏平台返还财产。
三、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因为在德国法律行为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学者在引入这一概念时,在前面加上“民事”二字,特指民法领域中的法律行为,与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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