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赃物的范围
在善意取得适用方面,一般将盗赃物与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作相同处理。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权利人之意思而脱离占有之物。盗赃物一般包括盗窃、抢夺、抢劫等行为夺取之物,而不包括欺诈、侵占所得之物。
因为欺诈是权利人基于对欺诈方的信任而自愿处分其财产,侵占所得之物属于与占有委托物,而非占有脱离物。因此,欺诈、侵占所得之物,并不属于“非基于权利人之意思而脱离占有之物”。
另外,胁迫交付的财物,一般是基于权利人意思而为,但若存在不可抗拒的情形,也应认定为“非基于权利人之意思而脱离占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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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律规定概况
(一)民法典
我国《物权法(草案)》中曾将盗赃与拾得遗失物的问题一并规定,但最终又删除了盗赃物的规定。理由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继续维持该规定,仅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这里的“二年内”,不应理解为是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属于权利行使期间的范畴。这一期间即是对原所有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限制,也是对“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期限限制,即失主自上述二年内未请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的,受让人即发生善意取得。
[2]该条同时作了例外规定:“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刑法领域司法解释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有如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31号)规定“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刑事办案过程中的追赃追缴,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公法并不能完全代替私法,否则有过度渗透之嫌。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诈骗所得财物,基于前述分析,是诈骗方“有权处分”的结果,而非“无权处分”,不应纳入盗赃物可否善意取得的讨论范围。
“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均仅能推定为公安机关办案或法院对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不予追缴,不妨碍权利人根据民法请求买受人返还原物。
司法解释中“善意取得”应倾向于理解为“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而非直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三)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9条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遗失物或其他非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丧失占有之时起二年以内,得向善意受让之现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三、域外立法例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从所有权人处盗窃的物、由所有权人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发生根据第932条到第934条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
《瑞士民法典》第934条关于占有脱离物的规定中明确:动产的占有人,因被盗、遗失或因其他违反其意思而丧失占有者,得在五年内,向该动产的任何取得人,请求返还。
《法国民法典》第2276条第2款规定:丢失物品的人或者物品被盗的人,自其物品丢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以内,得向现时持有该物品的人请求返还。
《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是赃物或遗失物的,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以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
可见,德国民法典不承认盗赃物善意取得,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权利人均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瑞士、法国、日本分别规定了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行使期间为5年、3年、2年。
此外,各国对于金钱、无记名证券及公开拍卖物等一般均有例外规定,如现占有人可善意取得或权利人可有偿回复等。
四、结论
法律的沉默,会导致法律漏洞。裁判者不能拒绝裁判,其结果是,要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对权利人不利的判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么通过类推解释,将盗赃物比照遗失物进行处理,又有法官造法之嫌。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民法应对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做出正面回应,而不应在争议过大时保持沉默。
笔者认为,民法典既已生效,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不宜频繁修改。但未来在对民法典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时,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对现行法律规定的“遗失物”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盗赃物纳入遗失物的范畴。
转自: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一、盗赃物的范围在善意取得适用方面,一般将盗赃物与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作相同处理。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权利人之意思而脱离占有之物。盗赃物一般包括盗窃、抢夺、抢劫等行为夺取之物,而不包括欺诈、侵占所得之物。因为欺诈是权利人基于对欺诈方的信任而自愿处分其财产,侵占所得之物属于与占有委托物,而非占有脱离物。因此,欺诈、侵占所得之物,并不属于“非基于权利人之意思而脱离占有之物”。另外,胁迫交付的财物,一般是基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处理意见复函中,已经承认了对盗赃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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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钦仁你是不是在房屋交易中时会听到,虽然房子本来是你的,但因为善意取得,所以房屋不归你,归XX。心中纵使千万头草泥马飞过,也改不了房屋易主的现实。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的“以手护手”制度,主要为了维护交易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安全。本文添附所得,是杨律师在处理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查阅相关案例,发现并无法直接对处理案件有用,但未来办案有益,进行归纳添附所得。其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
1、原则上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赃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变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u00100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发生效力:1)抵押权人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客观上不知道抵押人无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未经登记,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符合下列情形的:(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不动产抵押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
1、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基本相似,即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2、我国《民法典》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侦办案件的需要,根据犯罪线索及资金流向,会对已经流转至非涉案第三人名下的钱款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有关财物查封、扣押措施。有些时候,虽然财物来源形式上看似乎是某些犯罪中涉案赃款赃物,被冻结、查封时善意第三人也是深感困惑和无助!那么,办案机关是否应该对此类财物“一追到底”呢?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下面就此问题,进行一下简要梳理,以求答疑释惑:一、法律上“善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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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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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原则上遗失物和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失物和赃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盗赃遗失物如何理解,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从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看,盗赃遗失物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若失主不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方拒不归还自己遗失的财物的,拾得者也可以用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此时的第三人就适用善意取得。法条链接:《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1、原则上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赃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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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金,具体为: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十五年。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之后,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
12303,是国家信访局信访投诉受理查询服务电话号码。12303是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平台提供的特别服务号码,该特服号的用途是国家信访局信访投诉受理查询服务电话号码。国家信访局办公室是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信地址,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对初次登记受理的非涉密、署名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事项办理情况实行群众满意度评价,国家信访局通过12303短信平台向纳入评价范围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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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等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
一、不适用善意取得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