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侦办案件的需要,根据犯罪线索及资金流向,会对已经流转至非涉案第三人名下的钱款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有关财物查封、扣押措施。
有些时候,虽然财物来源形式上看似乎是某些犯罪中涉案赃款赃物,被冻结、查封时善意第三人也是深感困惑和无助!那么,办案机关是否应该对此类财物“一追到底”呢?
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下面就此问题,进行一下简要梳理,以求答疑释惑:
一、法律上“善意取得”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总结:善意+合理对价+登记或交付=善意取得
二、如何具体判断受让人是“善意”?什么是“合理对价”?“善意”的时间节点如何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之规定:
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六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十九条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总结: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受让人为善意
三、“一追到底”的依据从何而来?是否还能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新法研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
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注:该批复已失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
总结:虽然原来有相关批复可以“一追到底”但是相关文件已经失效,不再适用!
四、现行有效的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善意取得”及其保障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三条 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第十六条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2、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管理的涉案财物进行核查,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或者被挪用、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送、返还、处理等;
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投诉、控告、举报或者复议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第四百五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五百二十八条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十九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总结:通过以上相关规范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无论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都是明确和清晰的,无论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还是审判和执行阶段都有相关对顶保护“善意取得”,尤其是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审判程序中对于善意取得人的程序保障做了规定,对于善意取得权利的保护更进了一步。
随着打击犯罪,尤其是打击网络犯罪、断卡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的展开,类似问题时常发生,通过以上的梳理,希望能够帮助涉案当事人打通思路,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张雅新律师
电话(微信)13673253372
2021年4月8日
作者简介: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唐山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文化体育运动委员会委员
主办典型案件:
1. 参与了2018年河北省滦州市杨X全等人重大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
2. 办理黄X芬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3. 张某某放火一案,全案辩护工作,最终争取了缓刑。
4. 为赵某某涉黑恶案件担任辩护人,在检察院阶段摘掉“黑老大帽子”,一审阶段摘掉“恶势力集团”帽子;本案荣获本所1996-2020年十大经典案例。
5. 为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二审介入,原一审量刑三年,经过辩护,二审发回重审,最终一审实报实销,缩短刑期一年五个月。
6. 参与肖振国等人涉黑案件全阶段辩护工作。
获得荣誉:
2018年6月3日荣获唐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第二次辩论赛“优秀辩手”、唐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第二次辩论赛团体季军;
2019-10-16个人亲办案例,被省妇联、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协举办的河北省第四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评选为“优秀案例”
2019年5月17日被唐山市律师协会评为“对律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优秀青年律师、“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建国70周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青年律师演讲大赛三等奖
申请自来水开户的方法如下: 1、到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公司窗口领取交填写申请表; 2、建设单位加盖印章后,交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3、5个工作日内水务公司安装科出现场踏勘; 4、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公司窗口缴费; 5、5个工作日内水务公司安装科出现场安装; 6、安装完毕,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公司窗口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合同可以不受租赁合同期限约束,由特别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调整,可以超过20年期限
教师的退休年龄一般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如果退休教师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就可以每月去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
申领丧葬费的办法: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携带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亲属证明、社保卡等到当地人社局办事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来领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未停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劳动的,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不以劳动法调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负责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是单位
可以,遗体捐献,不影响丧葬费的领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款赃物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
前言京尚拆迁律师经常会接到被拆迁人这样的提问:我的房子被拆迁时,拆迁方让我签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里面写的测量面积和补偿都是不准的,我们指出来,拆迁方说没问题,就是要这样上交的;同时对方又私下和我签了另一份协议,协议中除了按照实际面积补偿之外,还给了我一些“额外”的补偿,这样正常吗?合法吗?其实这种情况就是明显的拆迁“阴阳合同”。所谓的“阴阳合同”出现在拆迁过程中时,通常体现为如以上提问案例中的形式
你好,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
? 案例索引:锐美公司申诉案【(2020)川执监203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应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城市居民出资在农村合作建房后,取得了农村宅基地证的,合同合法有效。案例:卢某为出地方,常某(城市户口)为出资方,双方于1994年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兴建四层建筑,各使用两层,并以常某的名义办理了宅基地证。2015(22年后),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私私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常某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资建房协议书》已实际履行
其实,你们村委组织可以起诉给破坏你水管的管理速公路项目部的机关
最快需要五个月才能结案。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可以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现在生三胎依旧要被罚款。目前我国并没有开放三胎政策,我国才刚开始全面实行二胎政策,三胎依旧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时参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照片、参保费用等,缴费金额为100~1500左右由参保人自主选择。达到60周岁并符合其养老保险参保累计年限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二十二
法律分析:外国人在中国可以办理医保。 办理程序和国人办理步骤一样,只需提供护照即可。 医保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病退手续如下:1、材料审核: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进行公示;2、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企业纪检、工会、劳资人事部门联合出具公示证明,并持退休审批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我国法律规定入职后的三十天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那么您知道用人单位与我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给我一份,该怎么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与我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给我一份,该怎么做 如果合同的内容合法,无论合同在不在你手上,它都是有效的。按劳动法规的规定,合同至少一式两份,你和公司各一份,公司不愿意发一份给
50岁时未交满15年社保的,可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补缴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或者依法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