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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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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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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口市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条件是什么

职工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应缴未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职工补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二、营口市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节选)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节选)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节选)

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在营口市办理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业务是有依据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办理该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符合上面第一项所述的受理条件。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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