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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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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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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事项免税部分不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经国务院准许,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人员生产的乡下产品,视为乡下生产者销售自产乡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乡下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人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人员签订的乡下产品和乡下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限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司所得税条例第八十六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限定的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事项的所得,能够免征、减征公司所得税,是指:  (一)公司从事下列事项的所得,免征公司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事项8.远洋捕捞。

(二)公司从事下列事项的所得,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公司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事项,不得享受本条限定的公司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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