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代尔原则”(theRochdalePrinciple)以来,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的原则成为合作社的一个经典原则,成为合作社的重要特征之一,并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及合作社立法所吸纳。
如丹麦农民合作社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年终利润,在通常情况下预留15%的资本后,其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进行分配。
{6}164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的收益在分配前要留足备用金和按法律规定比例提取的培训金,之后再按社员提供给合作社的农产品数量、等级等进行分配,使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向劳动倾斜。
{7}77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72条规定,入股的组合,必须在弥补亏损,并扣除法定的准备金和滚存金之后,按照组合员利用人股组合业务的数量比例和按照已缴纳股金的数额分配。
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除弥补损失及支付社股年息外,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酬劳金后的剩余,以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的多寡按比例进行分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以上做法及立法规定说明,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的方式,符合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特点,并使之与营利性企业区别开来,成为合作社经久不衰的一项原则。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有一些合作社采取了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的做法。作为笔者调研对象的河北省涉县王金庄花椒专业合作社(按盈余的30%二次返还给社员)、吉林省梨树县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年终盈利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必要的资金用于本社事业的发展后,主要按社员与本社业务量向社员返还)、山东省莱阳河洛镇奶牛合作社(在提取10%公积金、10%公益金以及按股份息后,剩余部分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等都采取了这种做法。
但从更大范围来看,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没有成为合作社的一项普遍做法。据农业部提供的资料,江苏、四川、贵州省的合作社中,进行盈余返还的比例分别为9%、6.18%和2.87%。
{8}笔者在调研中获知的情况也是如此,2006年10月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八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一家合作社即圣泽林梨产销合作社采取了交易额(量)二次返还的做法。
之所以采用按交易额(量)返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前期投入成本较多,没有太多的盈余可供返还;
其次,按交易额返需要一定的周期,社员将产品卖给合作社后不能马上见到收益,他们更愿意进行直接的现金交易,交售农产品的同时就获得全部收益。
因此,他们更喜欢与合作社交易时获得价格上的优惠;再者,许多社员缺乏资金,他们更需要尽快拿到货款进行再生产。有的合作社如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甜瓜产销合作社采用的方法是“即兑即返”,即按一定的价格收购农户手中的产品,卖完后一起将货款返还给农户,这样农户很快就能看到收益,因此更愿意与合作社进行交易;
最后,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还不够充分,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许多农户对对合作社不够了解,对是否加入合作社持观望态度。
因此,对合作社而言,与其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不如交易时给足价格优惠更能吸引农户入社。事实上,许多合作社的确给予社员优惠的价格。
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的八家合作社中,几乎都给予了社员以价格优惠。如大兴区北藏村西甜瓜产销协会以高出市场价格20%—30%收购农户种植的甜瓜;
圣泽林梨产销合作社对社员交售的梨,以高于市场价10—30%来收购;庞各庄甘薯协会以0.05元/棵的价格向社员出售甘薯种苗,而向非社员出售价格为0.2元/棵。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的分配原则,从长远来看,这一定要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
但从实践来看,其得到农户的广泛认可以及实际落实,恐怕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规定,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济南律师整理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
部分事项免税部分不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经国务院准许,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人员生产的乡下产品,视为乡下生产者销售自产乡下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乡下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人员销售的农膜、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如下: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很多人对于期中涉及的问题和概念还不十分了解,下面,我从几个相关的方面加以解读,以便于读者对于政策涉及的方方面面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掌握。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提交什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农产品税率11%。经销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1%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只能按照其适用的11%税率或3%征收率开具。纳税人经销蔬菜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免税的增值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隶属税法限定的免增值税范围内的做法,根据限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应予领购专用发票;如果买下方需要抵扣13%进项税,需要买下方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二、农产品免税及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依据:1、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限定》第十条限定:通常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动,应向买下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公司通常纳税人零售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申报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做公司的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企业等经济体同等法律地位、法人地位、经济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和其他公司等经济体一样,可以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12、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风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有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法律分析: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方面,一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别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你介绍情况有误。法人的含义你不清楚。请介绍具体情况再询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注册注册申办农村合作社流程如下: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涉及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 农业等多个部门1、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律师解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是不是非法集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是不是非法集资,要依据该合作社筹集资金的行为符不符合非法集资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什么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所以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成员的需求进行,交易对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成员。如以养鸭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以加入本合作社的养鸭农户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