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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用地需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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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用地需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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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办公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合作社成员的老宅基地转办公用地也要依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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