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悬挂国徽等问题给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复函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0-07-07 颁布日期:1980-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3-08-01 颁布日期:1983-08-05 文号:劳人薪[1983]35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5-04-28 颁布日期:199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地市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给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3-08-19 颁布日期:1983-08-19 文号:[83]国函字16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7-14 颁布日期:2013-07-14 文号:中办发[2013]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10月9日[20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行政区划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3-09-09 颁布日期:1983-09-09 文号:[83]国函字18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升降国旗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3-11 颁布日期:2010-03-11 文号:教办厅函[2010]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03-15 颁布日期:2014-03-15 文号:银监办发[2014]5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数字3电脑福利彩票游戏规则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11-09 颁布日期:2004-11-09 文号:财办综[2004]2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10-20 颁布日期:1997-10-20 文号:教人厅[1997]2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8-10-03 颁布日期:1988-10-03 文号:中办发[1988]1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3-18 颁布日期:1987-03-18 文号:国办发[1987]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组部办公厅《关于党的机关工作者中违纪党员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的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问题的答复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3-06 颁布日期:2001-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04-01-20 颁布日期:2004-01-20 文号:国办发[200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补充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3-07-05 颁布日期:1993-07-05 文号:国办发[1993]3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农副业生产和训练场用地等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1-04-09 颁布日期:1981-04-09 文号:国发[198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您好,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劳动者患病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不能工作,停工治疗和休养期间,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病假工资。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