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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心脏问题不能从事原来的的工作了,单位让我开病假条在家休病假等有别的岗位了再上班。我已经在家休息两三个月了,现在医院不给我开病假条了,医院说我不是不能上班,只是不能从事高危工作而已,这个是你们单位的问题这个病假条我们不好开!单位现在坚决要病假条没有就算旷工。我现在每个月拿到手的就四百多,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已经在家休息两三个月了,现在医院不给我开病假条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问题描述

我因心脏问题不能从事原来的的工作了,单位让我开病假条在家休病假等有别的岗位了再上班。我已经在家休息两三个月了,现在医院不给我开病假条了,医院说我不是不能上班,只是不能从事高危工作而已,这个是你们单位的问题这个病假条我们不好开!单位现在坚决要病假条没有就算旷工。我现在每个月拿到手的就四百多,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已经在家休息两三个月了,现在医院不给我开病假条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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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不能工作,停工治疗和休养期间,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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