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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KTV唱歌 醉酒猝死 是否属于工伤?--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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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KTV唱歌 醉酒猝死 是否属于工伤?--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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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KTV唱歌  醉酒猝死是否属于工伤?【案情简介】李雷(化名)是某某公司的销售总监。2020年7月28号,李雷为了完成公司业绩,在某KTV定了包房,与客户洽谈生意,期间与客户一边唱歌一边喝酒,期间李雷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便出现了呕吐状况,之后昏迷。

后李雷被送至附近的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4点去世。

 

【办案过程】

李雷的家属慕名找到马君律师,马君律师在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开始帮助李雷的家属维权,向当地的人社区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区以李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规定之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马君律师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当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撤销当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当地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当地人社局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君讲法】

首先,李雷是为了完成公司业绩,与客户在KTV包房里唱歌,期间喝了酒。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认定为工伤,但是本案中李雷去世时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是并未进行解剖检验,无法确定具体的死亡原因,又没有足够的证明证明醉酒与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不应当将所有存在醉酒情况的一律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故当地的人社局法律适用不当、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其次,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方式不同,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是否认定为工伤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依法应当由其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作出,不能由法院代替。

故,法院作出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判决,并责令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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