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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男子多次性侵继女判刑十年!欣慰,妻子请求离婚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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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男子多次性侵继女判刑十年!欣慰,妻子请求离婚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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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男子刘某多次对继女实施性侵,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间,妻子赵某起诉要求离婚,当日,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支持了赵某离婚请求。

2012年,刘某经他人介绍与赵某认识并结婚,赵某系再婚且带有一女儿小霞(化名)。婚后,一家三口本应生活得其乐融融。

然而,刘某与赵某却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8年,赵某与刘某再次争吵后,一气之下扔下女儿独自离家外出打工。赵某却没想到,这铸就了小霞噩梦的开始。

2019年期间,刘某作为继父利用小霞的年幼及家长的威严采用暴力、言语威胁方式,几次强行与小霞发生性关系。每次遭受侵害,小霞心里都特别害怕,但是惧于殴打,又不敢告知他人。

但最终纸包不住火,东窗事发后,刘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为此向法院起诉与刘某离婚。

鉴于刘某正在服刑期,经与监狱部门联系,法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审理该案。庭审中,刘某虽认可自己犯错但坚持不同意离婚,法官对其耐心解释沟通后仍无法调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法院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对方服刑期间怎么办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与服刑人员离婚的时候,其实多半都是通过诉讼方式,毕竟此时对方在监狱中服刑,要协议离婚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还是不太现实的。

监狱服刑人员离婚诉讼法院的选择:

1、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离婚。《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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