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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待岗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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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待岗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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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失,各类型企业都面临着订单量骤减,劳动力冗余的困境,该情况在主要依赖出口的制造业企业身上显得尤为明显。

此时,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的节流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又为了避免大规模裁员所需经历的繁杂的程序以及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员代价,企业往往会采取让员工待岗的方式来减少人员薪资的支出,以此来帮助企业应对订单量下滑所带来的危机。

那么作为劳动者,在遭遇相应的不公正待遇,又与单位协商沟通无果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 例

2001年9月29日钱卫东与恒昌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3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钱卫东岗位为熔磷。

2015年9月30日恒昌化工公司发出《一次性离职鼓励方案》,主要内容为:因恒昌化工公司持续的设备自动化改造及工艺改进,公司员工人数出现富余,公司对2015年10月30日17:00之前主动提出离职并经公司审核同意的员工将按照一次性离职鼓励方案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2015年10月16日前申请并或审核通过的,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特别奖励。

钱卫东为该方案适用对象。

2016年2月中旬恒昌化工公司向包括钱卫东在内的数十名员工发出《待岗通知》,主要内容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人数因公司设备自动化控制的提高而出现大量富余,将包括钱卫东在内的员工纳入待岗人员管理范畴。

钱卫东待岗时间自2016年2月16日起计算,2016年3月1日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公积金、社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

嗣后钱卫东等员工不再向恒昌化工公司提供劳务,恒昌化工公司按其承诺向该部分员工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钱卫东等劳动者对公司的这一安排不满,沟通无果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该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公司的该项措施系变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法院观点

苏州中院认为恒昌化工公司所作待岗安排其实质是使得钱卫东等人永久性丧失了原有的工作岗位、劳动条件以及原有的劳动报酬,鉴于恒昌化工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钱卫东等人回到原岗位工作,系恒昌化工公司单方对其与钱卫东等人劳动合同关系基础性内容所作的根本性否定,应视为其单方解除了与钱卫东等人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恒昌化工公司对于其单方解除行为并未提供合法依据,故一审据此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恒昌化工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建议

企业针对劳动力过剩的现状采用安排员工待岗方式,企图以待岗期间的超低底薪来逼迫劳动者主动向单位提出离职,以达到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目的。

面对该种情况,很多劳动者认为公司并没有辞退我,那么我是不是就没办法要赔偿?其实不然,企业的该行为很多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系企业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根本性违背,法律性质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建议劳动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及时咨询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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