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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上卖盗版书籍,为当事人减少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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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上卖盗版书籍,为当事人减少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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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在拼多多上低价售卖某东方的盗版书籍,后被某东方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无奈之下,向我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够减少赔偿,少赔偿或者不赔偿。

【办案过程】

接手该案件的时候距离开庭时间不到5天了,我从当事人的学历以及销售书籍的进货来源以及主观心态、盈利规模入手,进行举证,对法官反复说理,综合考虑涉案图书作品的类型、作品的影响力,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情节和因素,将赔偿金额降至5万元,为当事人减免了5万元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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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知民初837号

 

原告:北京某东方。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东方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东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Cambridge EnglishIELTS 5》《Cambridge English IELTS 6》 《Cambridge English IELTS 7》 《Cambridge English IELTS 8》 《Cambridge English IELTS 9》 《Cambridge English IELTS 10》 《Cambridge English IELTS 11 ACADEMIC》《Cambridge English IELTS 12 ACADEMIC》 《Cambridge English1ELTS13 ACADEMIC》”共计9本。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雅思(英语:TELTS)全称为国际英语测试系统(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是著名的国际性英语标准化水平测试之一,分为学术类测试(A类,Academic)和培训类测试(G 类,General Training)。雅恩考试自1989年进入中国,至今已经拥有超过30多年的历史,是一项经历过考验可以被信赖的英语考试。它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了一种可靠并权威的考试方法,以测试考生在真实的语言环境中用英语进行沟通的能力。雅思成绩被英国、爱尔兰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南非等英联邦的许多教育机构,以及越来越多的美国教育机构及各种各样的专业组织接受。雅思真题是各类雅思考生备考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参考书。原告依法享有被诉图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销售的专有发行权,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的该图书为盗版书,印刷质量极差,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声誉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知涉案书籍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无鉴别正版、盗版的能力,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即使被告销售了涉案图书,但因主观过错程度较轻,经营规模较小,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故原告要求1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被告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涉案图书《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5-13》(《Cambridge English IELTS5-13》)的封皮、版权页、封底复印件,及由深圳市比蓝翻译有限公司提供的剑桥雅思真题版权页翻译件。

其上显示,涉案《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5-13》(《Cambridge Bnglish IELTS 5-13》)系列书刊的封面印有剑桥大学的校徽;

版权页显示涉案图书于2006-2018年间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并于同年在中国再版,书号分别 为(ISBN)978-1-108-64855-4(ISBN)978-1-108-64780-9(ISBN) 978-1-108-63507-3(ISBN) 978-1-108-67150-7(ISBN)978-1-108-64829-5(ISBN)978-1-108-64753-3(ISBN)978-1-108-59254-3(ISBN) 978-1-108-61076-6、(ISBN)978-1-108-60420-8,并注明“除法定例外情况和相关集体许可协议的规定外,未经剑桥大学出版社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本出版物任何内容。”

2018年5月18日,剑桥大学出版社盖章和法律总顾问签字,向某东方公司签发《关于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剑桥雅思历届全真试题的确认函》,确认函载明,由剑桥大学外语考试部提供的剑桥雅思官方试题系列书刊(“剑桥雅思历年全真试题”)均为剑桥出版。

剑桥拥有或已获授权使用以上书刊的所有知识产权。自该函出具当日起,原告北京某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为剑桥就以上书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独家授权经销商。

确认函中列明了包含涉案图书在内的多种图书名录。

2019年4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公证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员手机进入“拼多多”APP首页,搜索“雅思”,打开商品名称为“雅思真题4-13全套10本。

剑桥雅思真题。剑桥雅思。学术类?”的店铺,查看店铺名称为“智慧树共享书店”。……公证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并于2019年4月30日出具(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8180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本院确认涉案公证购买产品包装完整,原告明确主张的图书为《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5-13》(《Cambr.idge English IELTS5-13》)。

经与原告提供的正版图书比对,被诉侵权图书封皮顶端剑桥大学出版社的社徽印刷比较毛糙模糊,正版清晰流畅;被诉侵权图书的纸张比较薄,有严重的透字,正版的纸张较厚实;

被诉侵权图书字体印刷比较毛糙,正版的字体印刷流畅。两版图书的内容及章节编排均一致。另查明,原告某东方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6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

版权代理服务;技术进出口;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某东方公司是否适格原告。

2、被告张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被诉侵犯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社、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某东方公司提交的确认函以及涉案正版图书的扉页、封底均表明了著作权人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某东方公司享有涉案正版图书的发行权,有权就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因此,某东方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张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根据公证书记载,被告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图书《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5-13》(《Cambridge English IELTS 5-13》)。

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封皮顶端剑桥大学出版社的社徽印刷比较毛糙模糊,正版清晰流畅;被诉侵权图书的纸张比较薄,有严重的透字,正版的纸张较厚实;

被诉侵权图书字体印刷比较毛糙,正版的字体印刷流畅。故能够认定被控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鉴于正版图书与被控侵权图书有诸多明显不同,被告应当能够分辨该图书系侵权盗版书籍。

被告辩称其书籍来源于学生、废品收购站收购途径但并未提交购书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该辩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故被告销售侵权图书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张某销售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作品的类型、作品的影响力,被告的侵权方式、具体销售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情节和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0000元(含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立即停止销售《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5》《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6》《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7》《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8》《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9》《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10》《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11学术类》《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12学术类》《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13学术类》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某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北京某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元,由原告某东方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张某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淼

审判员   单娅娜

审判员  白隽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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