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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和分公司签订,发票开给总公司,协定由总公司付款,后期因为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和谁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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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和分公司签订,发票开给总公司,协定由总公司付款,后期因为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和谁追缴?
1个回答

【法律意见】既然是非独立核算,当然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发票。即使向税务局领购发票也得总公司去领,然后由各分公司领回再开具。

开具后,回总公司报账。【法律依据】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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