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江西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新余某店(下称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下称原告)货款1.1元并赔偿500元。
2017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冰露矿泉水一瓶。该瓶冰露纯净水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的,保质期为一年。
原告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同意进行十倍赔偿,原告认为赔偿过低,协议不成。2017年5月4日,原告到新余市渝水区消费者协会某分会进行投诉,并填写了消费者协会投诉登记信息表,在消费者协会城北分会原告与第二被告有分歧,调解不成。
2017年7月12日,原告以在被告处购买的水已过保质期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17年5月1日与被告建立了买卖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在本案中,原告购买冰露水的行为符合消费者购买特征,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原告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冰露矿泉水是否就是被告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首先,原告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原告于购买当日向被告反映情况要求退货,被告同意进行十倍赔偿,原告认为赔偿过低,双方协商不成。
2017年5月4日,原告到新余市渝水区消费者协会某分会进行投诉,并填写了消费者协会投诉登记信息表,反映问题及时。
被告虽辩称原告要求退货的过期水不是其销售的,与原告提供的水不是同一批次,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被告销售的,与原告提供的冰露矿泉水不是一批次产品。
被告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分析:工商局一般可以处以过期产品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工商局罚款都要有处罚决定书,处罚书上会写出罚款的各种细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你好,我是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五
经营者销售过期饮料,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食品过期的处罚分两种:(一)生产经营过期的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二)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杀人致死不一定会判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
偷熊猫不会被判死刑。原因如下: 1、大熊猫一般属于国家所有,盗窃大熊猫违反了盗窃罪,盗窃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即使盗窃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也只能在无期徒刑的范围内进行判决,不会超过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 2、如果是偷猎野生大熊猫,违反的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没有达到死刑,所以不会被判处死刑。 死刑、死缓的
不论过期时间长短和货值大小,一般都是五万元以上罚款。
一、2022过期药品处罚标准是什么 1、2022过期药品处罚标准有以下两点。如下: (1)超过有效期的,按照销售劣药处罚; (2)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动物在法律上属于客体,不享有生命健康权及其他权利。 当然,如果以故意毁坏财物的目的将动物奸淫致死,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野鸡不属于珍贵野生动物,所以抓一只野鸡一般是不会判刑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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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醉酒驾车,如果当时报警处理,你损失的可能远远大于1万元。但是事后你酒驾的证据不存在了,事后报警也可以。但是双方有纠纷,对方要1万元也不为过,难以认定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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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据起诉书显示,3月26日,孩子父亲杨某某与蔚县女子李某某和李某某的儿媳妇段某某三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4月30日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2012年至2020年期间,河北蔚县男子杨某某与其妻子苑某共生育五个孩子,两个男孩和三个女孩,而每个孩子均被父亲杨某某以2万元至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杨某某的二子通
你好,对于买到过期食品怎么赔偿的问题,你要提供证据(如购物小票)证实1.你在该超市购买食品;2.你购买时该食品已过期,3.你购买该食品的的价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
1、法律上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根据最后一条的规定可以知道,缓刑期间是可以搬家的,但是要变更居住地,要经考察机关批准。 2、那么缓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重庆忠县一卖家在网络销售各种风味扣碗肉,结果被他人以销售“三无产品”为由告上法庭,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卖家被判赔10倍赔偿,近5万元。事件一出,引起各方激烈争论,当事人频频发声,互相指责。网友中也有很多人指责卖家系“职业打假人”,为赚钱敲诈店家,因此愤愤不平。 让我们先看一下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售卖的扣碗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违反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