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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考驾照科目一 考生“枪手”同被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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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考驾照科目一 考生“枪手”同被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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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驾照代考案件。被告人A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B、C、D、E犯代替考试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参加驾考的人越来越多,同时考试也越来越难。E、D因文化程度有限,导致科目一考试一直无法通过。

2017年11月28日,在一次驾驶资格考试中,A组织C、B代替E、D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其中D通过微信转账付给组织人A好处费2500元。

2017年11月28日、12月11日,A、D、E先后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在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考试中组织被告人B、C代替被告人D、E考试,被告人A的行为已杓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被告人B、C、D、E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被告人A、E、D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B、C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D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D系从犯的意见,因其在本案中的行为系独立的犯罪行为,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无法区分主从,故此意见不予采纳。

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考试管理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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